改个转账备注,30多万元彩礼就能揣进自己腰包?办了酒席没领证,这笔钱到底能不能要回来?
近日,记者了解到,上海闵行法院通报的这起婚约财产纠纷,给所有筹备婚事的人提了醒。
张某和李某是一对准新人,按照民间习俗风风光光办了婚宴,随后便开始共同生活。可婚礼办了,结婚证却迟迟没领。谁也没想到,这张未领取的结婚证,最终引发了30余万元的财产纠纷。
筹备婚事期间,张某为表诚意,先后向李某转账共计30余万元。第一笔钱转出时,张某如实填写了转账备注:礼金。
钱刚转过去,就被李某原封不动退了回来。 紧接着,李某提出了一项特别要求:
“重新转,备注改成‘自愿赠与’,不然我不收。”
张某想着婚都定了,也不差这几个字,就按要求重新转了账。可万万没想到,钱一到账,李某就像换了个人。既不提及办理结婚登记事宜,也拒绝返还该笔款项,双方关系彻底破裂。
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全额返还30余万元彩礼。
庭审中,李某拿转账备注当“挡箭牌”:
“字是他自己写的,自愿赠与就是白给我的,凭什么要还?”
很多人觉得,转账备注写了啥,款项性质就是啥,其实这是误区。认定一笔钱是彩礼还是普通赠与,不能只凭一行备注下结论。
根据婚姻家庭纠纷的裁判规则,
法院会结合转账时间、金额大小、双方关系进展、当地习俗等因素,综合判断款项性质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张某第一笔转账明确备注“礼金”,已表明该笔款项的给付初衷,后续备注的变更,是应女方要求作出的被动操作,不代表男方具有无条件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
再加上30余万元的数额远超日常恋爱开销,且转账发生在婚礼筹办期间,该款项被认定为彩礼,于法于理均有据。
不少人觉得,摆了酒、拜了堂就是夫妻,这是典型的法律误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的司法解释,我国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为时间分界点,在此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再按事实婚姻处理,未领结婚证在法律上仅属于同居关系。
同居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财产共有权、相互扶养权,也不适用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则。正因为双方未形成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以缔结婚姻为生效条件的彩礼赠与便失去了实现基础,因此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很多人有疑问:既然没领证,彩礼就该全退,为什么只判退20万元?这是司法实践中适用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定返还比例的结果。
但具体返还比例,法官会结合共同生活时间、筹办婚礼开销、共同消费支出等因素酌情判定。
本案中双方已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期间确会产生相应的共同生活开支。法院扣除合理开支部分后,判令返还20万元,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兼顾了公平原则。
这起案件也给所有人提个醒:彩礼转账尽量明确备注“彩礼”,不要随意改成“赠与”“零花钱”等模糊表述;办酒席不等于结婚,一定要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才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遇到彩礼纠纷,应注意留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婚礼筹备凭证等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从来不认可文字游戏,只考量行为实质。备注改得再巧妙,也掩盖不了彩礼的本质属性;酒席办得再热闹,也替代不了那张结婚证。
信息来源:《上海男子转账30余万元彩礼被退回,女方要求重新转账并备注“自愿赠与”,女方收钱后拒绝领证;法院:不能单凭备注定性质,返还彩礼20万元》2026-09-15 22:05 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