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交警公布的三起交通事故执法视频,在网上炸开了锅。静安区巨鹿路,一个女的骑电动车从等红灯的车流缝隙里突然穿出来,跟正常直行的另一辆电动车撞了。交警判她全责。
她当场就不服气了:“我被撞就活该吗?”交警回得很干脆:
发生事故不是看谁受伤谁弱势,只看谁的违法行为导致了事故。
长宁区,一个骑手闯了非机动车专用信号灯,撞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全责。嘉定区,另一个骑手闯红灯撞车,摔了,交警到了现场一看监控,闯红灯,全责。
骑车人还想辩解“他的车不是比我更安全一点吗”,交警直接打断:闯红灯就是全责,违法就是违法。
三个案子,三个结果,全是一个逻辑。我看到这个新闻的第一反应是,该来的终于来了。“谁弱谁有理”这四个字,以前在交通事故处理里几乎就是隐形规则。
骑车的、走路的,只要受了伤,哪怕自己闯了红灯,多多少少都能拿到赔偿。司机这边呢,绿灯正常走,突然蹿出来一个人,刹都刹不住,最后还得赔钱。这种事搁谁身上不窝火?
但现在风向变了。变的不是法律条文,是执法的态度和公众的认知。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法规部副主任赵司聪最近说了一段话,直接把这件事的性质定死了。
他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绝对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违法谁担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在全社会树立全体交通参与者的规则意识。
这话说得够直白了。翻译一下就是:你是行人也好,骑电动车的也好,在法律面前你跟开车的是一样的。你闯了红灯,就是违法,就要承担责任。不会因为你是“弱势群体”就给你开绿灯。
那具体怎么判断呢?赵司聪给了三步审查标准。第一,当事人有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这个违法行为跟事故的发生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第三,这个违法行为对事故起了多大的作用。
三步走完,谁该担什么责任清清楚楚。不看你伤得多重,不看你开的是什么车,只看你违没违法。
这套逻辑其实早就在法律里写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得很清楚,机动车跟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你的过错越大,你能拿到的赔偿越少。
但过去很多年,实际操作中这条法律没有被严格执行。为什么?因为“人受伤了”这个因素太有分量了。一个骑车人被撞了,躺在地上,家属在旁边哭,围观群众拍视频。
这种情况下,哪怕交警心里清楚是骑车人闯红灯,定责的时候也很难完全不考虑“对方都受伤了”这个现实。
我认识一个开了十几年车的朋友,他跟我说过一句话让我印象特别深。他说每次过绿灯路口,脚都是放在刹车上的,不是怕自己出事,是怕突然蹿出来一个人,然后自己还得赔钱。这话听着心酸,但就是过去很多司机的真实心态。
不过,事情也不是一边倒的。今年年初上海有个案子,到现在还在被讨论。
一对七旬夫妇开着没牌照、没保险、没驾照的“老头乐”,闯红灯跟正常行驶的轿车撞了。老两口多处骨折,索赔七十多万。最后法院判了三十六万。
这个判决出来之后,网上吵翻了天。有人说这就是和稀泥,闯红灯的还能拿到钱?但也有人翻了判决书发现,法院判赔的依据是“优者风险负担原则”。
说白了,轿车速度快、重量大,出了事造成的伤害更大,所以开轿车的人有更多的注意义务。再加上那位女司机绿灯通行的时候确实没有减速,被认定承担次要责任。
这事让我想了好久。法律上的“优者风险负担”有它的道理,轿车确实是更强的一方,让强的一方多担点责任,逻辑上说得通。
但问题是,当一个三无车辆上路闯红灯的时候,正常行驶的司机真的能预判到吗?她绿灯直行,怎么知道左边会蹿出来一辆没牌没照的老头乐?
所以你看,法律是有层次的。定责是一回事,赔偿是另一回事。赵司聪也专门解释过这个区别:就算行人全责、机动车无责,按照法律规定,机动车依然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无过错补偿。
这百分之十,走的是交强险,不是让司机自己掏腰包。它更像是一种社会共担机制,承认机动车作为高速交通工具,本身就带有更大的风险。但赔偿归赔偿,责任归责任,这两件事不能混为一谈。
还有一个事值得说。常州有个案子,一个女的骑电动车闯红灯撞上半挂车,交警判她全责。她起诉半挂车主和保险公司,要赔两万九。
半挂车主反诉,要她赔修车费和停运损失五千多。结果呢?法院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了她一万九千九,但驳回了半挂车主的反诉。
为什么车主反诉不成立?法院的理由是,法律只规定了机动车对行人的赔偿义务,没有规定行人要赔机动车的车辆损失。行人的过错,作用是用来减轻机动车赔行人的金额,不是反过来让行人赔车。
换句话说,你闯红灯被撞了,自己的医药费大部分自己扛,但对方修车的钱你也不用出。除非你是故意撞上去碰瓷的,那性质就变了。
这里有个细节挺有意思。那起案子里法院用了一个说法,叫“原因力”。闯红灯的非机动车造成机动车财产损失的因果关系更小,原因力更弱。
这个“原因力”的说法,其实就是在解释为什么不能让骑车的人赔修车的钱。你骑个电动车,撞上一辆半挂车,对半挂车造成的财产损失能有多大?但半挂车撞你,对你的伤害是致命的。这两者不在一个量级上。
说到底,法律在这件事上做了一个平衡。一方面,违法就要担责,你闯红灯,自己的损失自己扛大头。另一方面,人身安全永远比财产损失更重要,不能让被撞伤的人反过来赔对方修车的钱。
我觉着赵司聪有句话说得特别好。他说很多事故都是在避无可避的情况下发生的。
司机发现危险,大脑做出判断,脚移到刹车踏板,车辆建立制动力,这一整套流程是需要时间的。而在这个反应时间里,非机动车和行人因为没有车身防护,受到的伤害往往是最严重的。
所以,规则保护的从来都不只是开车的人。你闯红灯省下来的那几十秒,赌的是自己的命。
回到上海那三起案子。那个被撞了之后喊“我活该吗”的女骑手,交警给她的回答其实已经说明了一切。你没有活该,但你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这跟强弱无关,跟对错有关。
以前那种“我弱我有理”的惯性思维,正在被一点点掰过来。这个过程肯定会有争议,有人叫好,也有人觉得不适应。
但方向是对的。路上的每一个人,不管是开车的、骑车的还是走路的,遵守规则就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官方权威信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