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业委会运作,《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改决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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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住宅物业管理事关人民群众宜居安居,事关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是社会高度关注的民生重点领域,也是城市治理的“最后一公里”。9月18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制定于2004年,并于2010年修订,后于2018年、2020年、2022年及2023年四次修正,为规范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一次,《决定》聚焦物业管理中业委会组建难、换届难、运行缺乏有效监督,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使用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完善法规制度设计。其中,在规范业委会运作,健全业主自我管理机制方面,《决定》充分发挥业委会在住宅小区物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业委会规范运作水平:一是明确街镇及时组建筹备组或换届改选小组、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业主大会可以选举业委会候补委员,并明确街镇加强对业主大会讨论方案的指导和监督;二是明确居(村)委会可以选派社区工作者为业委会提供专业化支持和帮助;三是加强对业委会委员的监督约束,明确业委会委员禁止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因业委会缺位导致物业治理失灵失效情形,《决定》新增物业治理委员会制度:一是明确符合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选举产生首届业委会或者未能完成业委会换届改选的,由街镇及时组建物业治理委员会;二是明确物业治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工作职责、会议规则等事项;三是明确物业治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并在业委会依法成立后自行解散。

为推动物业服务提质增效,构建质价相符的物业行业市场调节机制,《决定》明确推进智慧物业建设,完善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功能;明确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归集要求,并探索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制度;明确建立健全物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同时,为进一步守好业主“钱袋子”,提高共有资金管理的规范化、透明度,《决定》明确加强对利用共有部分获取收入的管理,要求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开立专门账户,有关情况纳入业委会年度报告和财务审计内容;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明确管理原则和要求,并对紧急情况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和程序作了进一步优化。

头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劳动报记者叶佳琦 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