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此次修改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聚焦物业管理中的裉节难题完善制度设计,为推动实现社区高效能治理、物业行业高质量发展、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突出党建引领,完善物业管理体系
新规明确,本市加强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社会协同的工作格局,完善党建引领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同时强化政府责任,新增市政府统筹协调职责,明确区政府建立相应的经费支持机制,街镇为业主大会、业委会规范运作提供支持和服务。
二、强化业委会规范运作,健全业主自我管理机制
针对业委会组建难、换届难、选人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街镇及时组建筹备组或者换届改选小组、居村委会推荐委员候选人等要求,并设立候补委员制度。完善业主大会会议形式,明确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表决。推动提升业委会履职能力,明确居村委会可以选派社区工作者提供专业化支持和帮助,并加强对业委会委员的监督约束,明确禁止行为及惩戒措施。
三、新设物业治理委员会,发挥临时补位、救济功能
针对因业委会缺位导致物业治理失灵失效的情形,新增物业治理委员会相关制度规范: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选举产生首届业委会,或者未能完成业委会换届改选的,街镇应当及时组建物业治理委员会。
四、提升物业服务质效,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为构建质价相符的物业行业市场调节机制:明确推进智慧物业建设,完善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功能;明确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归集要求,探索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制度;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生活服务。
五、统筹效率与安全,规范共有资金管理
为进一步守好业主“钱袋子”,提高共有资金管理的规范化、透明度,新规加强对利用共有部分获取收入的管理,要求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开立专门账户,有关情况纳入业委会年度报告和财务审计内容;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明确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管理原则,并对紧急情况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和程序作了进一步优化。
新修改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市房屋管理局将会同各区、各部门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持续提升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水平。也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学习、遵守和监督,携手建设美好温馨家园。
供稿:政策研究室(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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