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郑州、上海摩托车闯禁被罚,全部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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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在我的印象里,摩托车从来没赢过一次,以下只说闯禁经过,关于交管部门和摩托车之间在庭上的博弈内容就不详细叙述了,大家只需要知道一点就可以了:

摩托车有诉必败

。还有那个福建辣椒水的事情,摩托车也输了。所以交管部门可以放心开单,因为全国各地都是交管部门胜。

天津市,这是二审

,2026年9月8号公布,2026年7月15号判的。

2025年12月2日14时37分,某队民警巡查至八纬路与十五经路交口时,发现一位男性驾驶员驾驶一辆牌照号为冀R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涉嫌未按规定时间、道路、区域行驶的违法行为。经查询,高某甲该驾驶人驾驶牌照号为冀R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八纬路与十五经路交口实施了“机动车未按规定时间、道路、区域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交法》第三39条的规定。民警告知其违法行为并听取了高某甲的陈述和申辩后不予采纳,依据《道交法》第90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开具了《处罚决定书》并依照程序规定向其履行了告知义务。高某甲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字,民警予以注明并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高某甲。

根据《道交法》、《天津市某局关于确定摩托车禁止通行区域的通告》等,判摩托车败诉,二审维持一审。

郑州市,这也是二审

,2026年9月14号公布的,2026年7月28号判的。

2025年9月17日11时49分,徐某某驾驶车辆牌号为豫G号普通摩托车,行驶至郑州市丰产路与花园路交叉口时,被交警一支队执勤民警查获。违反《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第2款,根据《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9条,对徐某某罚款200元。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

经法定程序制定并施行的地方性法规

,在本市辖区内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条例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拖拉机、摩托车(依法执行公务的除外)、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人力架子车、畜力车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通行。

最后,二审判摩托车败诉。

上海市,一审

,2026年9月16号公布的,2026年7月29号判的。

2026年3月14日22时26分,郭某在金昌路/绿兰路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交法》第三38条的规定,依据《道交法》第114条、第90条,决定处以200元罚款。

最后,判摩托车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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