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上海市知识产权集中托管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知局促〔2026〕14号
各区知识产权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十五五”规划》和《上海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计划三年行动方案》相关要求,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2026年上海市知识产权集中托管项目申报与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对象
主导产业符合本市“2+3+6+6” 现代化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创新中心承载区、园区、孵化器和概念验证平台(中心)。
二、项目主要任务
(一)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协助入托单位开展高价值专利、PCT专利申请和企业商标、产品商标、马德里商标注册;充分利用快速审查、优先审查、集中审查、延迟审查等专利审查机制,满足入托单位专利授权需求;积极应对与商标申请有关的驳回、异议等法律问题,运用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复审、无效、“撤三”等法律手段提升商标确权率。
(二)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指导园区、高质量孵化器入托单位开展专利产业化,专利商标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知识产权金融,专利产品备案等工作。协助概念验证平台强化以知识产权为载体的前沿技术预测与科技成果实验室验证、市场化验证体系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助力项目成功孵化。
(三)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
协助入托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规避及应对培训,提升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必要时提供专业法律支持。引导入托单位运用司法保护、行政执法、快速维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四)知识产权高效能管理
推动入托单位建立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实行知识产权分级分类管理,强化专利信息运用能力。服务入托单位申报知识产权相关项目及奖项,开展知识产权专题技能培训,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三、项目评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
申报单位填写《上海市知识产权集中托管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于2026年10月9日前向所属区知识产权局及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材料受理地址和联系方式见附件2,以下统称各区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材料(纸件一式两份),包括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推荐
各区知识产权局要坚持“严格把关、重点突出”的原则,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服务资质及申报单位的申报条件、申报内容等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推荐意见处填写同意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材料报送
线下申报:各区知识产权局应于2026年10月12日前统一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纸件和电子版一式一份)。
线上申报:申报单位通过“一网通办”平台“随申兑”专区搜索“2026年上海市知识产权集中托管项目”,于2026年10月12日前进行线上材料提交(包括区知识产权局盖章推荐的项目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四)项目认定
材料受理后,市知识产权局将组织专家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和资金安排。
四、项目管理要求
(一)项目认定数量
2026年评定知识产权集中托管项目不超过40项。
(二)项目资金支持
市知识产权局对项目单位每家支持经费30万元,主要用于:围绕上述四项重点任务,为入托单位制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或行动计划、开展专利信息检索、提供“一企一策”服务,组织知识产权专题培训,开展项目成效评估总结等;不得用于项目单位人员工资等经常性支出以及专利申请维持费、差旅费、硬件购置费等支出。
(三)项目实施要求
本项目坚持目标导向,实行绩效管理(具体指标参见附件3),参照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的团体标准《产业园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中托管服务规范》(T/SSFSIDC 028-2026)开展项目实施,并按照以下流程开展工作:
1.明确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项目单位应选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参与项目申报,所选服务机构具有匹配相应主导产业的专业人员与知识产权服务资质能力,每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项目实施不超过2项。
2.明确托管工作方案。项目单位制定知识产权集中托管工作方案,建立知识产权集中托管组织协调工作机制,形成托管工作规程文件,明确职责分工、服务范围、工作流程及绩效管理等内容。
3.明确托管入托对象。园区、高质量孵化器作为项目单位的,实地调研入驻或孵化企业不少于50家,摸清知识产权底数,确定入托标准,面向符合园区主导产业方向的入驻或孵化企业,签订入托协议不少于30家;概念验证平台作为项目单位的,面向开展概念验证的项目,签订知识产权入托协议不少于5项。
4.明确托管服务内容。项目单位会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规范开展托管服务,推动入托单位加强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促进专利转化运用和商标品牌建设,强化知识产权维权保护能力,建立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四)开展成效评估
本项目实施期限为一年,从项目认定文件发文之日起计算。项目期满,市知识产权局将组织项目验收,对项目实施成效进行评估,验收不合格的,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收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