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9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9月18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
(2026年9月1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托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开展智慧监管,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识别和预警,强化结果应用。”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理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执法体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本市建立与数据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机制,鼓励和支持数据处理者通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形成具有智力成果属性和商业价值的数据产品,并推动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的流通运用。”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市建立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务工作机制,优化惠企政策制定、发布、受理、审核、兑现等全流程服务,建立惠企政策统一查询、申请、兑现门户,加强惠企政策解读释义,推进惠企政策主动精准推送和相关服务事项一站式办理。各区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惠企政策综合服务专区,提供政策咨询、辅助申报等相关服务。
“各区、各部门应当将惠企政策汇集至‘一网通办’平台,应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做好办理事项涉及的适用条件、所需材料、业务规则、审查要点等的精准匹配,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将匹配的政策直接推送企业等经营主体,并优化申报和审批流程,简化非必要的专家评审,压减兑现周期,有序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惠企政策,应当科学精准设定可量化的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具备数据支撑能力的普惠性政策原则上纳入‘免申即享’服务范围。”
四、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多图联审。施工图审查机构依照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卫生健康等领域法律、法规以及技术审查要求,在线进行统一技术审查。”
五、第四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申请人在线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通过电子认证、数据存证等方式,进行身份核验和意愿核实,有效防范风险。”
将原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查询需要的,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相关规定,通过自助查询终端、‘一网通办’平台等渠道自助查询全市范围登记的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和地籍图等信息,以及非住宅且权利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不动产权利人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权利人查询其名下不动产信息,可以获得本市房屋查询结果证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房屋查询结果证明中所附的物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编号等,核验查询结果以及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的有效性。”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本市根据国家部署,建设国家区块链网络上海枢纽,为航运贸易企业提供跨境电商便捷通关、出口退税链上申报、大宗商品交易发票赋额等服务。
“本市支持海关、税务、海事等部门建设链上可信数据服务中心,为航运贸易企业提供数据核验等服务。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依托国家区块链网络上海枢纽,为航运贸易企业提供跨境结算、国际信用证开立、脱核供应链金融、仓单质押融资、跨境保险等金融服务。”
七、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依托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向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简易确认式申报、综合关联式申报等服务。有关部门应当精简税费办理资料和流程,减少税费办理次数和时间,推广应用电子发票,提供税收事先裁定服务,完善税费争议解决机制。”
八、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市鼓励在人工智能赋能下,由个体独立完成产品研发到市场投放全链条的新型创业形态发展。”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一条:“本市落实国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政策,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依法规范平台企业用工,加强指导服务,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本市依托人工智能等技术优化数字化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功能,提供就业、创业、培训一站式公共就业服务。”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与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十一、其他修改:
1.在第二十二条第五款中的“知识产权”后增加“版权、文化旅游”。
2.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产业基地和产业社区等区域”修改为“有建设需求的成片开发地区和成片更新地区”、“环境影响评价”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款中的“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产业基地和产业社区”修改为“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地区”。
3.在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全流程”前增加“全业务类型”。
4.将第五十条第二款中的“社会保险费用”修改为“社会保险费用(滞纳金、罚款)”。
5.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地方金融等部门”修改为“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
6.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本市扶持产业园区建设”修改为“本市扶持开发区等园区建设”,将“产业园区”均修改为“园区”。
7.将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市审批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权责清单”,删去其中的“监管对象”“处理方式”,在“监管措施”后增加“设定依据”。
此外,对部分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