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五木
朱教授的新著《文明的原理:真正的经济学》把个人自主性协作的成熟与拓展,从经济学的,发展为更全面的文明学整体理论。本文选择上海开埠史的一部分作为他理论的一个注脚和案例。
近代上海的“一市三治”格局,为观察“自主性协作”这一命题提供了极为罕见的比较样本。所谓自主性协作的成熟程度,指的是多元主体能否通过自主组织、自主协商和自主执行来解决公共事务,而非依赖外部强制力;所谓拓展程度,则指这种自主协作能否突破血缘、地缘、族群的边界,向更广泛的参与者开放,形成更普遍的信任与合作网络。以此为核心尺度审视公共租界、法租界与华界三个区域,可以看到自治、法治与市场经济三重制度差异如何系统性地塑造了三种截然不同的繁荣格局。
一、自治结构:自主性协作的三种形态
公共租界:高成熟度的商人自主治理。公共租界(最初的英美租界)的治理架构是近代上海最接近“基层自主治理”范式的制度实践。纳税人会议是最高权力机关,由具备一定财产资格的外侨选举产生,工部局对其负责并受其领导。纳税人会议负责审批预算、通过决算、议决捐税和房地产估价等核心事务,若对工部局董事会表示不信任,董事便须辞职。这意味着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建立了实质性的问责关系——不是靠外部权威强制,而是靠参与者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可信承诺来维持。纳税人会议内部设立了警备、工务、财政税务及上诉、卫生、学务、公用等十余个专门委员会,将公共事务分解到具体的功能领域,由参与者直接管理。这种“多中心秩序”的运作逻辑,正是一群相互依存的人通过自主性努力克服搭便车问题,以实现持久性共同利益。英国领事曾说过“在华英商应该自强自立,要懂得依靠自己的力量。一旦放弃了这种态度,过多地依靠国家帮助,他们就不再是企业家……不再是英国人。”
但公共租界自主治理的成熟度存在一个根本性的边界限制——其协作网络的拓展程度极为有限。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严格限定于拥有一定资产的富有洋人,直到1928年华人才被允许进入董事会。这使得公共租界的自主治理在“深度”上相当成熟,在“广度”上却严重不足。它成功解决了“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问题,却在“制度供给”层面面临合法性赤字——少数规则的制定者与规则的众多承受者之间存在结构性断裂。
法租界:领事指导下的公董局治理。 法租界的治理逻辑从根本上不同于公共租界。公董局董事会虽由纳税人选举产生,但必须听命于法国领事,年度行政预算在巴黎规划制定,由法国外交部直接派发。1865年公董局与总领事之间围绕权力独立性爆发冲突后,总领事直接解散了公董局,随后颁布的组织条例明确规定所有决议均须经总领事批准,公董局由此沦为咨议性机构。法国汉学家白吉尔曾概括:“公共租界采用大不列颠的自由主义制度,法租界则奉行雅各宾派的传统。一边是商人寡头挖空心思维护自身的利益,另一边则是专制官僚自称要为共和理想服务。”
从自主性协作的尺度看,法租界的自治成熟度明显低于公共租界:参与者缺乏对规则的自主制定权和修改权,治理决策的关键环节掌握在巴黎外交部和领事手中,纳税人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实质上是一个执行机构而非决策机构。然而,法租界在协作的拓展程度上却呈现出另一种面貌。受法国大革命共和理想的影响,法租界在城市规划、市政管理、公共利益方面较为重视,1914年即引入两名中国士绅进入公董局担任咨询董事,看似比公共租界早十二年。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有限包容”——拓展不是通过参与者自主协商实现的,而是行政权威基于普世主义理念有限地允许推进的。当然根本上很难形成对威权的制衡,也常常沦为官方的一种附属品。
华界:自主性协作先天不足,后天学习公共租界做过很多尝试。 华界的困境不仅在于传统官本位路径依赖之下缺乏坚强自主协作的意愿和行动力,还在于缺乏支撑自主协作的制度条件。1905年上海总工程局成立,是华界模仿公共租界工部局后具有现代意义的市政管理机构,十年间修路100多条、筑桥60余座,华界城区面貌迅速改变。更早的闸北绅商于1900年建立闸北工程总局,最初采取商办模式,但很快由商办转入官办。华界的自主协作呈现出“绅商发起—官方接管—再度割裂”的周期性震荡,始终未能形成稳定的制度化的自主治理结构,1928年之后,国民党加强了党国一体的“国进民退”进程,甚至取消了原来的上海总商会等民间自治团体。
华界自治的失败不在于参与者缺乏能力或意愿,而在于制度供给的持续缺失。自主治理的成功需要满足“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等条件,其中制度供给是最基础的——如果参与者无法自主设计规则,后续的承诺和监督就无从谈起。华界的绅商精英在地方自治运动中表现出了相当的组织能力,但他们的努力不断被官方权力时松时紧的更迭所打断,自主协作的制度积累始终无法完成。
二、法治:协作规则的品质与可预期性
法治是自主性协作从非正式约定上升为稳定制度的必要条件。三地在法治形态上的差异,直接决定了协作规则的可预期性和执行效力。
公共租界的法治体系以普通法传统为底色,形成了立法(纳税外人会)—行政(工部局及巡捕房)—司法(领事审判和会审公廨)的完整运行体系。即使面向华人的会审公廨也移植了英美律师制度和抗辩式诉讼程序,律师在法庭上的交叉质证已成惯例。对市场经济而言,这种可预期性意味着产权保护和契约执行具有较高的确定性,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支撑了公共租界商业和工业的快速集聚和长期繁荣。
法租界的司法深受大陆法传统影响,形成了限制律师角色、拒绝援引判例的审判风格。大陆法传统的纠问式程序赋予法官更大的主导权,律师主要承担起草诉状和回答法官讯问的功能。这种司法风格在文化适应性上具有优势——它暗合了清代地方司法实践中法官主导、调处优先的传统,减少了华洋诉讼中的冲突。但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大陆法模式对判例的拒绝和对成文法自上而下威权的严格依赖,可能降低了规则的可预期性和个人创业自主灵活性。
华界的法治困境最为根本。近代法治改良一直拖延,即使清末有限度的“预备立宪”和沈家本启动的司法改良,都一直扭扭捏捏半推半就,没有像日本明治维新之后所做的那样,尽快全面完善本国法治,缩小与西欧的差距,以便较快地收回治外法权。收回治外法权的谈判,从晚清到民国,外方开出的条件始终是“改良法律、完善司法”,而中方长期拖延,可以说不是他们做不到,是根本不想做。因为真正的法治改进,其中包含老百姓能制约或告倒官员,这会动摇统治根基。清政府宁愿让洋人保留治外法权,也不愿让国内百姓获得“对自己有利”的权利。
三、市场经济:自主协作的经济绩效
自主性协作的制度品质最终投射在经济绩效上。三地在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上的差异,本质上是制度差异的映射。
公共租界采用自由市场经济制度,工部局的首要职责在于维护安全稳定的市场环境。商人自治的制度逻辑天然倾向于限制公权对市场的干预,保护产权和契约。公共租界商业工业发达,土地和房产增值快,工部局税收充裕,治安管理到位。19世纪60年代以后半个多世纪里,通过上海租界地区进行的对外贸易值一直高居全国贸易总额的50%上下,最高年度甚至达到60%。
法租界的市场经济形态则呈现出另一种特征。当时租界成立时候甚至只有一二家法国商号,而且规模极小。租界早期商业的凋敝,根源在于法国对华贸易本身缺乏像英国那样的商业驱动力。法国来华商人数量极少,而最早填充法租界空间的,实际上是外交官员和耶稣会传教士,他们都是威权主义贬低商人的。这种“商弱教强、官强”的结构,使得法租界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缺乏公共租界那种由贸易和商人驱动的自发开发动力,也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法租界后来为何走上行政主导的发展路径,而非公共租界式的商人自治道路。由于工商业相对不够发达,公董局税收较少,行政经费短缺,出现层层贿赂和税收承包等普遍的灰色、黑色现象。黄金龙这样的地痞流氓可以成为巡捕房的头头而呼风唤雨。 法租界与青帮的合作在1925年正式制度化:法国驻沪领事与巡捕房总巡促成鸦片政策转变,杜月笙甚至被任命为公董局华董,成为租界最高行政机构的决策者之一。上至总领事、公董局董事,下至普通捕员,均按官位分享鸦片利润。
我们通过文学电影作品所看到的长期普遍的上海滩黑社会主要都发生在法租界,这些在公共租界是根本不可能。公共租界为何黑帮难以“把持”?
首先是商人自治的问责机制。 公共租界的权力核心是纳税人会议,这种实质性的问责关系意味着,任何与黑帮的公开勾结都会面临纳税人集团的监督和抵制。黑帮可以贿赂个别探目,但难以“把持”整个决策层。
其次是财政基础的根本不同。 公共租界商业、工业发达,工部局税收充裕,无需依赖烟赌娼的执照和敲诈收入来维持运转。财政上的相对宽裕,削弱了当局与黑帮进行“灰色交易”的制度性动机。公共租界的黑帮活动虽然同样存在,但其渗透被限制在个别环节,缺乏法租界那种“制度性共生”的戏剧张力。大众文化在关注上海滩黑帮叙事的舞台时候,很少会去追究这种现象背后两个租界不同的治理方式和治理逻辑。
但法租界早先的商业和工厂不发达反倒形成了它的所谓“后发优势”,在于其规划宜居环境。法租界中部地区以街道整洁、环境幽静、文化氛围浓厚著称,吸引了大量中国富商和士绅迁入,为租界提供了相当税源,也就是如今成了新网红的武康大楼那一带。
华界官府对民办工业一直采取抑制,办新兴工业只能官办或官督商办。例如规定上海机器织布局的十年垄断权,不允许民办纺织厂与它竞争;再到民间资本被迫假借洋行旗号才能免遭官府压榨而生存,都构成了一条完整的官控逻辑链条。直到甲午战争失败引起举国上下群情激愤的情况下,才在允许洋人办厂的同时网开一面于民办工业。
四、繁荣程度的量化印证
制度差异最终体现在可量化的发展指标上。
例如1930年左右地价与人口密度,华界每亩平均人数为2.8人,公共租界为30人,法租界为28.7人,密度差距逾十倍。地价的悬殊更为惊人:华界地价最高为6万元,最低为40元;公共租界最高为44万多元,最低亦为2千多元。法租界地价最高为22万元,最低为4千多元。地价的悬殊差距,本质上是市场参与者为不同制度环境支付的“制度溢价”——他们愿意为公共租界相对稳定、可预期的治理秩序和法治环境付出更高的空间成本。
五、结论:自主性协作的边界与条件
以自主性协作的成熟程度和拓展程度为核心尺度审视上海“一市三治”的格局,可以得出一个超越简单“制度优劣”判断的结论。
公共租界展示了自主性协作在深度上的最高成就:商人通过纳税人会议和工部局实现了对公共事务的有效自主管理,形成了稳定的问责机制和多中心的功能分化,其制度绩效在地价、贸易集中度和商业活力上得到了充分验证。但这种深度是以广度的牺牲为代价的——协作网络的参与者被严格限定为有产的西方侨民(和后来的日本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华人长期排除在外,直到1928年。一个排斥了大多数利益相关者的自主治理体系,其长期合法性终究会遭到华人的强烈质疑也难以维系。
法租界则呈现折中的图景:自主性协作的深度不足(公董局受领事严格控制),但在拓展程度上有所突破(较早引入华人咨询董事,公共服务的普惠性略高)。
华界的经验则揭示了一个更为根本的条件:自主性协作的成熟和拓展都需要最低限度的制度基础——高效廉洁的行政能力、稳定透明可操作的的法治框架、可预期的私人产权保护。当这些条件缺失时,即便存在有能力的绅商精英和强烈的地方自治意愿,协作也难以从零散的、临时的安排上升为稳定的、可扩展的制度秩序。
近代上海的“制度溢价”现象——租界地价远高于华界——本质上反映了市场对自主性协作制度品质的定价。但这种定价本身也提示了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当自主协作的边界由财产和族群划定时,它所创造的繁荣必然是局部的、分层的。真正的制度进步,不仅在于将自主协作的成熟度推向极致,还在于同时拓展其参与的边界,使协作网络的深度与广度得以兼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