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工伤所需费用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医药费包括:
1.挂号费(门急诊诊查费);
2.住院费(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3.医疗费(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4.药费(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70号),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康复项目范围、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包括医用耗材)、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原则上参照本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允许结合当地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并制定相应调整办法,公开调整原则和工作程序、规范支付政策。
挂号费是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取决于当地规定。
项目北京上海重庆天津伙食补助费30元/人/天30元/人/天8元/人/天30元/人/天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
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项目北京上海重庆天津交通费实报实销实报实销实报实销实报实销项目北京上海重庆天津食宿费200元/人/天150元/人/天150元/人/天200元/人/天
北京
所需食宿费实行定额包干与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按经办机构核定的天数在规定限额标准内的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按“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报销。“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上海
因伤情治疗需要,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食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人员外省市就医食宿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
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经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市外就医所发生的交通(火车、动车组硬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途中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执行,发生了住宿费的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天津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30元;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时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据实报销,住宿费报销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天150元,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
辅助器具
,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北京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
上海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伤人员负伤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
工伤人员尚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重庆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经参保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存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停工留薪期确认及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对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工留薪期满的工伤职工,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如因工伤不能从事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病假待遇的标准支付相关待遇。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
天津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并将确定的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因停工留薪期确认产生争议,或者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后仍需延长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月生活护理费北京(元)上海(元)重庆(元)天津(元)完全60586288.541204317大部分4846.45030.832963454部分3634.83773.124722590
北京市2025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2116元/月。
上海市2025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2577元/月。
重庆市尚未公布202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沿用2025年度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8240元/月。
天津市2025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3608元,月平均工资为8634元。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上海
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下列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上海
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参加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重庆
首次计发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金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最高档次。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重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北京(元)上海(元)重庆(元)天津(元)五级21808822638698880103608六级1817401886558240086340七级1453921509246592069072八级1090441131934944051804九级72696754623296034536十级36348377311648017268
北京
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上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伤残五级至十级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上海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
重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天津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至12个月:五级伤残为12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五款)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北京(元)上海(元)重庆(元)天津(元)五级218088226386494400155412六级181740188655395520129510七级145392150924123600103608八级1090441131939888077706九级72696754627416051804十级36348377314944025902
北京
上海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重庆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天津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18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第五款)
项目北京上海重庆天津
14.工亡职工近亲属、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近亲属、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近亲属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上海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973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059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202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6502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130040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相关数据从公开渠道获取,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官方答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