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老阿姨是想吃绝户?!上海普陀,74岁离异老人身患绝症只剩3个月生命,想把自己唯一的房子留给相伴十几年的56岁女友,并指定她当意定监护人,儿子都点头同意了,公证处内部却吵翻了天,只因女方没离婚,工作人员认为有违公序良俗,最终直接终止申请不予受理!
上海普陀,74岁的老张是本地农民,早年离异后一直独居,名下有一套拆迁分得的小两居,也是他唯一的家产。
日子原本就这么凑合过着,谁知天降横祸,他被确诊胆管癌晚期,医生私下跟家属交底,他的生命大概只剩3到6个月,消息传出来,身边没几个人能帮上忙,唯一常年守在他病床前的,是56岁的桃姐。
桃姐其实是老张当年的租客,租房那会儿两人就处得不错,后来租约结束了也没断联系,反倒慢慢走近,像搭伙过日子那样在一起生活了十几年。
桃姐没嫌弃老张是个普通农民,平日里洗衣做饭、看病拿药全是她一手张罗,等老张查出癌症卧床不起,生活彻底不能自理,桃姐更是没日没夜地守着,擦身、喂饭、处理大小便,全靠她一个人扛。
老张的儿子在外打工,偶尔回来看父亲,也知道这位阿姨这么多年没少受累,见面客客气气喊一声阿姨,对两人的关系心里有数,也没闹过什么矛盾。
越是到尾声,老张越琢磨着一件事:自己走后,这套房子能不能给桃姐?
他不是不讲情理的人,儿子有自己的日子,桃姐这十几年陪着他、伺候他,最后这段路也是她在扛,他心里有笔账,思来想去,他决定走法律上的“意定监护”这条路。
在自己还清醒、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书面指定桃姐做他的意定监护人,往后治病签字、身后事安排都由桃姐来管,同时把那套房过户或遗赠给她,算是一份托付,也算一份回报。
带着这份心思,老张在桃姐搀扶下赶到普陀区公证处咨询并递交申请,接待的公证员里,就有后来为此事争得面红耳赤的李辰阳。
一开始流程走得还算顺,老张意识清楚,表达连贯,儿子也到场表示不持异议,按说这类案子在有明确意思表示、无利害关系人反对的情况下,是有空间往下推的。
可问题卡在一个看似“家常”的细节上——桃姐的婚姻状况。桃姐跟老张搭伙这十几年,对外一直说是离了婚的单身女人,她也跟公证员解释,自己和丈夫早就协议分开、分居几十年,感情彻底掰了。
只是当年办了离婚又因为孩子闹、以婚事相逼被拉去复婚,之后虽同在一个户口本上却各过各的,实质上名存实亡,但从法律纸质材料上看,她目前仍处于已婚状态,并没有生效的离婚登记或法院离婚判决。
这一下,公证处内部炸了锅,公证处主任率先提出反对,他的顾虑很现实也很硬:意定监护虽然不是结婚,但涉及重大人身事务决定和财产安排,桃姐本身有合法婚姻关系在身,却长期与离异的老张以伴侣名义共同生活、接受房产托付,这种安排一旦写进公证书,外界怎么看?会不会被理解成公证处在为一段婚外同居关系“背书”?
法律虽然保障成年人自主选定监护人的权利,但公证作为国家证明机构,得守住公序良俗这条线,不能让人觉得是在变相认可“非法同居”获利。
尤其意定监护这制度2013年才进中国法律体系、后来写进民法典,社会认知还在爬坡阶段,一旦迈出这一步,后续涟漪效应谁担得起?
李辰阳则站在另一端硬顶回去,他一遍遍跟同事掰扯:老张自己是离异、身份清清白白,完全具备设立意定监护的能力,他的自主意愿凭什么因为受托人的婚姻状态就被一刀切否决?
桃姐的婚姻是名存实亡,分居几十年、孩子也长大了,离婚难是现实困境,不是她故意钻空子。再者说,法律条文里哪一条写了“已婚者不能担任他人意定监护人”?
如果以后每接一个案子都要去查受托人家睡不睡觉、配偶同不同意,那这制度还怎么落地?他愿意往前试一步,至少给这些无路可走的老人留一道口子。
争论来回拉锯好几轮,办公室里气氛一度很僵,另一位资深公证员理解李辰阳的理想主义,但也泼冷水:你不是救世主,做了一个公证,世界也不会自动变样,反而可能让刚起步的意定监护业务被舆论和上级盯得更紧,那些本来能顺利办下来的普通老人申请,说不定也会被连累收紧。
李辰阳后来也承认,自己有时确实走得太前,可眼下的老张等不起——癌症晚期的三个月,不是抽象讨论,是每天在疼和药里熬着的现实。
可惜,制度试错的成本最终落在了当事人头上,经过多次内部讨论,普陀公证处还是作出了终止办理、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绕不开那一点:桃姐尚处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为其办理涉及重大财产转移的意定监护公证,存在违背公序良俗认定风险,公证处难以为其“背书”。
老张拄着拐杖、被桃姐搀着走出公证处大门时,这件事在法律通道上就此卡死,再没推进下去,可它抛出的问题比一纸判决书更磨人:
当一个知道自己快走到头的老人,清醒地选好那个肯给他擦最后一身汗的人,法律该不该因为对方婚姻名分未清,就把这扇门焊死?意定监护要保的是老人自主做主的权利,还是先保别让人说公家机构替同居背书的稳妥?制度写在民法典里是冷的,落到老张这样的病床边,却是滚烫的。
首先,意定监护的核心立法目的,是在老年人丧失行为能力前最大限度尊重其自主意愿。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并未将监护人资格限定为未婚者,只要受托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承担监护职责,理论上皆可担任。
本案中老张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胁迫,儿子亦无异议,其自主决定应受优先保护。公证处作为证明机构虽需考量公序良俗,但不应将以扶养事实为基础的托付,简单等同于鼓励婚外同居,否则制度将空转于最需要的边缘群体。
其次,公序良俗的适用应避免泛道德化扩张。
桃姐婚姻名存实亡、长期分居系客观事实,其与老张的共同生活伴随十余年照料实质,而非借监护谋取不正当利益。
若仅因形式上未离婚便一概否决监护公证,等于用配偶的身份捆绑剥夺他人自主选择监护人的权利,反而背离公序良俗所维护的社会秩序本意。
公证实务可在程序中增加风险告知、利害关系人询问等环节缓释风险,而非直接终止受理。
再次,新生制度需要容忍合理试错空间。
意定监护自2013年引入至今仍在摸索,上海水果摊主案已显示司法对非亲属监护的开放态度。
公证处出于行业压力选择保守可以理解,但应通过个案细化指引,如区分财产监护与生活监护、引入第三方监督人等方式平衡自主与风险。一味以“防止涟漪效应”为由拒之门外,最终承担代价的是像老张这样无更多选项的重症老人。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