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闪婚”大13岁女子,为继女入学转女方千万房产99%份额,离婚后女方要求分割,法院:归男子所有,付女方50万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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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给予另一方的房产,离婚时应当如何处理?9月1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参考案例。案情显示,2018年3月,赵某(女,1982年出生)与曹某(男,1995年出生)因搭乘“顺风车”相识,赵某离异后带着一个女儿生活。两人于2019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亦未生育子女。2020年6月开始分居,共同生活时间为6个月左右。

2020年12月,赵某第一次起诉要求与曹某离婚,未获法院支持。2022年2月,赵某再次提起离婚之诉,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在上述离婚诉讼中,赵某未要求处理财产问题。同年12月,赵某以房产证记载其享有案涉房屋99%产权份额为由,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分割案涉房屋。曹某述称,婚后赵某以其女儿想要就读更好的学校为由,提出将其与孩子户口迁入案涉房屋,并希望在房产中占有份额,曹某遂说服父母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在为赵某办理房产加名手续时,其被临时问及产权比例,未经慎思即同意给予赵某99%的产权份额。赵某支付办理过户所产生的税费人民币119371.43元,案涉房屋当时市场价值为9752920元。

2024年6月12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案涉房屋归曹某所有,曹某应给付赵某房屋折价款500000元。宣判后,赵某提起上诉。2025年3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2019年7月13日,曹某父母签署涉案房屋赠与合同,因曹某父母明确名下产权只赠与曹某,故赠与的相关产权依法应为曹某个人所有。同年7月17日,曹某即将案涉房屋登记至自己与赵某双方名下。但是曹某与赵某婚姻存续期间约三年半,总体不长,实际共同生活仅六个半月,且曹某离婚又不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当依法判令房产归曹某所有。同时,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赵某为办理产权变更支付的税费,应作为其信赖利益予以考虑,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法院依法判令由曹某支付赵某50万元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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