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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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某霞,女,199X年X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刘某霞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刘某霞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X年X月至202X年X月,刘某霞任职于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为证券从业人员。2021年10月至2025年11月,刘某霞使用“汪某某”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累计交易金额7,754.32万元,亏损20.78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通讯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刘某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本局决定:

对刘某霞处以6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