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分律师代理某公司业务负责人合同诈骗140万案获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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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成上海分所

顾伟、杨俊

律师团队代理的某公司业务负责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获无罪处理。本案立案之初,涉案金额达140万元,当事人曾做过认罪笔录并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团队介入后,首先推动案件定性由合同诈骗罪变更为职务侵占罪,进而围绕主观明知要件展开精细化辩护,成功切断当事人与下游代理商实行行为之间的归责关联,案件经检察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移送审查起诉,当事人获无罪结果。

一、公安机关指控事实

本案涉及售电公司、居间代理商、用电企业三方主体。当事人系某售电公司业务负责人,被害单位为某用电公司。公安机关指控:当事人为维持公司利润、稳定个人业绩与工作岗位,授意居间代理商通过私下取消原合同、调高电价的方式,在用电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修改零售合同电价,共计造成用电公司电费损失140万元。其中,用电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负责日常购电工作的职务便利,向居间代理商提供电力交易平台账号,配合完成电价修改。

若上述指控成立,当事人作为合同诈骗罪共犯,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因其行为系以售电公司业务负责人身份实施,存在进一步穿透至单位犯罪、牵连售电公司的风险。尤为被动的是,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曾形成一份认罪笔录,对主观明知和客观行为均已认可,为后续辩护带来较大障碍。

二、辩护思路与工作

团队在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介入案件,于审查起诉阶段完成全面阅卷,围绕无罪目标依次开展了三个层次的辩护工作:

(一)定性之辩:推动罪名由合同诈骗罪变更为职务侵占罪

团队梳理全案行为链条后发现,当事人及售电公司始终不接触用电公司,电价修改的核心环节依赖于用电公司内部人员提供交易平台账号与验证码,属于典型的内外勾结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团队据此提出,本案实行行为的完成以用电公司内部人员的职务便利为决定性条件,依法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罪名变更后,犯罪主体被锚定于用电公司内部人员的职务行为,外部合同诈骗的归责色彩大幅削弱;同时法定刑由十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为后续出罪辩护争取了实质性空间。

(二)主观之辩:以客观证据体系否定共同犯罪合意与教唆故意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主观明知的认定,是基于“为稳定业绩、岗位而推定知情”的逻辑推论,加之当事人曾引导居间代理商修改并提高电价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一份认罪笔录和居间代理商的指证笔录,形成指控证据链。团队没有仅停留在抽象的法律论证层面,而是通过逐一比对全案各嫌疑人供述、收集固定多组客观书证,从以下四个维度构建无罪证据体系:

一是,结合行业政策背景拆解主观要件,否定犯罪合意与主观恶性。

团队紧扣共同犯罪的成立核心,将本案置于某省售电新政落地的行业大背景下展开论证:当事人提出电价调整相关方案的核心动因,是应对政策强制封顶给公司带来的普遍性经营亏损风险,而非主动蓄谋侵占客户财产;其主观认知始终将“客户知情、客户同意”作为所有操作不可逾越的前置红线。当事人所规划的调整路径本质上是在政策强制约束下,试图通过商事双方合意的方式规避不合理,甚至有违市场经济规律的监管部门强制性价格干预,不具有以欺骗、隐瞒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刑事主观恶性。

二是,切割行为边界。

团队核实确认,当事人及售电公司从不直接对接用电公司,电价修改的具体操作均由居间代理商独立完成。居间代理商突破这一红线、串通用电公司内部人员擅自修改电价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从其他售电公司处撬取客户、牟取个人非法利益,通过私下串通用电企业内部人员,在客户全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获取系统账号、修改电价、侵吞资金,已超出当事人的认知与控制范围。二者在行为动因、实施前提、操作模式上存在本质差异,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双向犯罪意思联络,依法不构成共同犯罪。

三是,教唆行为不成立。

针对指控当事人“授意”实施犯罪的核心事实,团队从证据与行为两个层面展开反驳:证据层面,居间代理商的相关供述存在前后颠覆性变化、稳定性严重不足,具有明显的推卸自身责任的趋利性,且属于无客观证据印证的孤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行为层面,当事人提及的电价调整思路属于行业合规争议范畴,与居间代理商擅自获取账号、私下修改电价的犯罪行为存在本质区别,二者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是,未实际获利。

团队梳理全案赃款流向与公司薪酬制度,证实当事人未从涉案电价调整中获取任何个人分成或额外收益,其收入与涉案金额无关联,从贪利型犯罪的内在逻辑反向强化了无罪论证。

辩护过程中,团队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法律意见,系统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提交某省售电新政报道、公司合规协议、薪酬管理制度、微信聊天记录等多份客观书证,全面佐证辩护观点。

(三)证据之辩:排除认罪笔录的证据效力

针对当事人取保候审期间形成的认罪笔录,团队从笔录形成的程序合法性、内容自愿性以及与全案证据的矛盾性三个层面提出异议,指出该笔录系当事人在法律认知不足、心理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作出,其对“明知”的表述模糊笼统,与到案后稳定的无罪辩解及在案客观证据存在根本冲突,依法不能作为认定主观明知的定案依据。值得一提的是,当事人在团队以事实为基础构建无罪辩护体系的情况下,顶着翻供可能随时被羁押的风险和压力,坚定信心做无罪辩解,与辩护人合力完成无罪辩护。

经过上述三个层次的辩护,检察院充分采纳了辩护意见,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公安机关主动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不仅实现了当事人个人的无罪结果,避免了牢狱之灾和有罪案底,同时有效阻隔了刑事风险向售电公司的传导,避免了企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切实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与商业信誉。

顾伟律师、杨俊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企业刑事风险防控领域,尤其在重大职务犯罪、商事经济犯罪及各类涉企刑事案件的辩护与风险防控方面积累了深厚的实务功底。两位律师先后入选GRCD、LEGALBAND、LegalOne等多项权威法律评级榜单,多次斩获经济犯罪、商业犯罪领域特别推荐、行业15强等荣誉。由二人主办的某民营企业家涉案3亿元诈骗案,在当事人已被逮捕的局面下最终实现不起诉结果,获评律新社2025年度商事犯罪领域年度标杆案例。团队始终秉持精细化、证据导向的辩护理念,善于精准拆解控方指控逻辑,结合不同行业的商业运行规律构建体系化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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