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7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沪0105民初48854号,案由为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法院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5月18日,判决驳回原告金某、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胜诉。
以下是详细报道:
金某、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航班取消且未提供合理改签及退票方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26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金某、黎某主张,其于2025年7月6日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春秋航空承运的2025年10月18日上海-冲绳、10月21日冲绳-上海往返机票,双方成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2025年10月20日,二人收到春秋航空通知,原定10月21日15:00起飞的9C6978航班因“天气原因”取消,二人认为该“天气原因”不构成不可抗力,航班取消实质属于春秋航空未能妥善调配航班资源的运营管理问题,且航班取消后春秋航空提供的方案显失公平,未能实现合同“及时返回”的核心目的,违反相关规定,二人自行购买其他航司机票产生的差额损失3268元应由春秋航空承担。
春秋航空辩称,不同意全部诉请。案涉航班因天气原因取消,属于无法控制的原因所致,符合相关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无需承担责任的情形;航班取消后已通过多渠道向旅客告知取消原因,提供了免费退改签等行程协助方案,已采取一切合理要求的措施;金某、黎某自行购买的其他航司机票为全服务型航空公司机票,票价包含多项附加服务,票价差额系二人自主选择所致,并非被告违约直接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6日,金某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两张春秋航空承运的2025年10月21日冲绳至上海的9C6978航班机票,乘机人为金某、黎某。2025年10月20日17时43分,二人收到春秋航空发送的航班因天气取消的通知,告知可选择免费变更或退票。当日18时50分二人联系春秋航空客服咨询改签方案,客服告知可免费变更为10天内有可利用座位的同航线春秋航空航班或者全退,后续无符合二人需求的其他方案。2025年10月20日19时20分,二人自行购买其他航司当日冲绳至上海的机票两张,共计4296元。2025年10月20日,中央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相关气象预报显示冲绳那霸机场时段内受台风影响出现恶劣天气。审理中双方确认金某的原机票价格为544元,黎某的原机票价格为484元,2025年10月21日冲绳那霸机场飞往上海的航班除案涉航班外仅有其他航司的两班航班,该两班航班均发生延误。
法院认为,案涉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适用《蒙特利尔公约》解决争议。结合当日其他同航线航班也均存在延误的情况,可见当时可能出现影响飞行安全的恶劣天气情况,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春秋航空据此取消涉讼航班并无不当,不构成违约。春秋航空在航班起飞前已履行取消告知义务,航班取消后也已在能力范围内为二人提供了退票或改签至后续本航司航班的选择,已采取了告知、协助等合理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不构成违约。金某、黎某主张春秋航空违约并要求赔偿机票差价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金某、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金某、黎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