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住房子、车子,一对夫妻选择“假离婚”,约定财产全部归女方、债务全部归男方。不料,女方却和他人走到了一起,男方愤而告上法院要求认定双方“假离婚”约定的条款无效。9月7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通报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
崔先生与赵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育有一女。婚后,两人购买特斯拉牌轿车一辆,登记于女方名下。两人婚姻期间购买房屋一套,登记于女方名下。
2023年底,因崔先生债务“暴雷”,银行频繁催收。
为避免房产、车辆被查封拍卖,两人商定“假离婚”。
随后,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车辆均归赵女士所有,女儿由赵女士抚养,巨额债务则由崔先生独自承担。
登记离婚后,两人对外界隐瞒了离婚事实,仍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互相代理处理家庭事务。
直到2024年,崔先生发现赵女士存在婚外情,双方开始分居。因双方就《自愿离婚协议书》效力及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崔先生为此诉至法院。
崔先生控诉:婚内家庭开支主要靠其收入支撑,因债务危机,银行频繁催收严重影响生活,两人是为规避夫妻共同财产被处理而进行的“假离婚”。离婚后双方仍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处理的约定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双方也未实际按协议履行,协议应属无效。
赵女士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双方订立离婚协议的过程中不存在可以导致协议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原、被告双方离婚是基于感情破裂,
不存在“假离婚”
。
法院表示,判断离婚协议是否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需要结合当事人的相关行为综合予以认定:首先,两人办理离婚登记后仍长期共同生活,可见有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的主观意愿;其次,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较为严重的债务问题,可见两人登记“假离婚”有对应的动机;最后,在无证据显示男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男方自愿放弃全部夫妻财产、承担全部夫妻债务,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亦不符合常理。
双方在虚假意思下登记离婚的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
离婚登记行为涉及身份关系,具有不可逆性,当事人一旦向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不能回转,当事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院指出,对《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条款的效力,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系因订约双方合意虚假行为而产生,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部分约定应属无效;其中子女抚养条款因涉及人身性和伦理性,应认定有效。
最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
案涉《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
。
判决后,女方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法律上不存在所谓“假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身份行为具有强制性、身份性、伦理性、非财产性以及不可逆性,离婚是一种身份关系的解除,并不适用民法典中关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的规定。离婚登记行为一经完成,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不得回转,这既是维护婚姻登记的公示性和稳定性,亦符合在意思自治与婚姻登记背后的社会治理等公共利益权衡的结果。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魏丽娜 通讯员:闵行法宣
编辑:芹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