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岑文通,男,38岁,汉族,上海市的饮食业个体户。1973年因反革命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79以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七年)。1983年9月15日因抢劫罪被逮捕后羁押在上海市吴淞公安分局看守所二楼一号监房。
被告人胡国荣,男,28岁,汉族,原系上海市第五钢铁厂工人。因盗窃罪被逮捕,与岑文通同押一处。
被告人施建明,男,21岁,汉族。1981年因行凶伤人被劳动教养二年。后因流氓罪,与岑文通同押一处。
被告人周建忠,男,24岁,汉族,原系上海市吴淞区劳动服务公司第一分公司工人。1977年因盗窃被教养三年。后因抢劫罪被判刑,与岑文通同押一处。
被告人裴振环,男,29岁,汉族,原系上海第五钢铁厂工业服务公司工人。因赌博罪被逮捕,与岑文通同押一处。
被告人张国富,男,21岁,汉族,原系上海市吴淞化工厂工人,因流氓罪被逮捕,与岑文通同押一处。
被告人岑文通在羁押期间,自1983年10月10日起,与被告人胡国荣多次密谋组织越狱,商议越狱方案,决定发展人员,叫嚣“不是为逃而逃”,要干一番“震动全国”的事业。1983年10月12日至14日,岑文通先后策动被告人施建明、周建忠、裴振环以及同监犯陈木顺、陈士生等人越狱。被告人胡国荣于13日对被告人张国富进行了策动。在岑文通的指使下,施建明又对同监犯人孙朋海、杨忠库进行了策动;裴振环对同监犯人邵广平进行了策动。10月13日傍晚,岑文通与胡国荣策划后,召集施建明、周建忠进一步密谋,商定以监房内有违禁品香烟为名,把管教民警骗进监房,用被单布将管教民警捆起来,用毛巾或袜子堵住管教民警的嘴。然后冲出监房,放出其他犯人。他们还计划把另外的值班民警也捆起来,大家一起冲入看守所值班室,劫走戒具和民警制服,烧毁档案材料,最后劫车逃跑。越狱时间决定在10月15日(星期六)晚上。
10月15日凌晨3时左右,犯人邵广平向看守民警揭发了岑文通等人的上述罪行。公安人员当即采取了果断措施,致使岑文通等人的越狱阴谋未能得逞。
此外,被告人岑文通还犯有抢劫(未遂)罪。1983年8月4日,岑文通携带匕首、弹簧刀各一把,伙同他人图谋将从外地来沪购物的张××诱骗至市郊偏僻处,抢劫其财物。因同伙向公安机关告发而未遂。
1984年8月3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法对被告人岑文通以组织越狱罪、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胡国荣以组织越狱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施建明以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与原犯流氓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对被告人周建忠,以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与原犯抢劫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七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被告人裴振环以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对被告人张国富以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岑文通不服,提出上诉;其余被告人没有上诉。
1984年9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上诉人岑文通与被告人胡国荣组织暴力越狱,严重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均无不当。岑文通在上诉中否认为首组织越狱,显属狡辩。依法驳回岑文通的上诉,维持原审各项判决。并依照死刑复核程序,对岑文通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岑文通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满释放后又犯抢劫(未遂)罪,在关押期间伙同同监犯人胡国荣为首组织越狱(阴谋未逞),情节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其实施的抢劫罪属于未遂,组织越狱罪尚处于预备阶段,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于1985年1月15日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中对岑文通的处刑部分;以组织越狱罪、抢劫罪判处岑文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