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网恋奔现转账9.7万,女子收钱就拉黑失联,他因一句“无偿赠与”彻底败诉
袁先生在上海打工,老家云南,年纪不小了,身边没个知冷知热的人。他在网上认识了一个自称谢某的女人,贵州人,离异,带着一个女儿,1995年出生。两人聊了没多久就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袁先生当时是奔着结婚去的,这一点他跟谢某说得很清楚。谢某也没反对,还说以后会跟他结婚。袁先生觉得自己遇到了对的人,开始多次给谢某转账、发红包,前前后后加起来9.7万元。后来两人线下奔现,发生了关系,谢某还喊他老公,他喊谢某老婆。可等到袁先生正式提出结婚,谢某直接翻脸,吵架,闹掰,然后拉黑失联。袁先生报警,警察建议他走司法途径。他起诉之后才知道,谢某连名字都是假的,真名叫李某。更致命的是,李某手里攥着袁先生发过的一条信息,上面写着:我之前转给你的钱,都是无偿自愿赠与你的,不需要你返还。就因为这句话,法院一审驳回了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事听起来像段子,但每一分钱都是袁先生在上海打工攒下的辛苦钱。9.7万,不是小数目。很多普通打工人一年都存不下这个数。袁先生以为自己在谈恋爱,实际上对方从一开始就在骗。名字是假的,身份是编的,奔现之后嘴上说愿意恋爱、愿意结婚,钱一到手,人直接消失。这种操作在婚恋骗局里太常见了,但常见不代表没办法治。真正让袁先生输掉官司的,不是李某多高明,而是他自己亲手发出去的那句“无偿自愿赠与”。这句话在法律上几乎等于给对方的转账行为定性了——既然你自己都说是无偿的、自愿的、不需要还的,法院凭什么支持你往回要?
有人会说,袁先生是被逼的,或者当时为了哄女方高兴才说的。但在法庭上,证据只认白纸黑字,不认事后解释。你发出去的每一条信息,都可能成为对方手里的刀。袁先生原本可以主张这些钱是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结婚。根据民法典第158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条件不成就,赠与就不发生效力或者可以撤销。民法典第661条也写得明明白白,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袁先生从一开始就强调以结婚为目的,转账也是在这个前提下进行的,这跟520、1314那种表达爱意的小额红包性质完全不同。大额转账、以结婚为前提、双方有婚约意向,这些要素凑在一起,袁先生完全有理由要求返还。可偏偏他自己发了一条“无偿自愿赠与”,直接把这个法律逻辑给切断了。
再来看李某这边。她隐瞒真实姓名,虚构身份跟袁先生交往,这本身就涉嫌欺诈。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袁先生如果抓住这一点,主张自己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才转账的,同样有机会翻盘。可问题是,他发的“无偿自愿赠与”这句话,让他的主张变得非常被动。法院一看,你自己都承认是无偿的,那欺诈不欺诈,跟你要不要回钱,就成了两码事。李某不用多说一句话,就凭着这条信息赢了官司。袁先生不服,又去报案说李某诈骗,警察还是那句话,建议走司法途径。可司法途径已经走过了,一审输了。他不甘心,但接下来的路只会更难走。
婚恋诈骗和民事纠纷之间的界限,本来就模糊。很多人以为只要对方骗了自己,就能按诈骗罪把人抓起来。实际上刑事立案的门槛高得多。要证明诈骗罪,得证明对方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且让你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李某确实虚构了身份,也确实拿了钱,但袁先生发的那句“无偿自愿赠与”,反而给李某提供了一个抗辩理由:钱是你心甘情愿给的,不是我用威胁或者欺骗手段逼你转的。至少在民事层面,这句话把袁先生坑惨了。在刑事层面,这句话同样会削弱“诈骗”的认定力度。警察两次建议走司法途径,不是推诿,而是他们一眼就看出来,这个案子民事和刑事夹杂,证据对袁先生非常不利。
这里就要说到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普通人谈恋爱,到底该怎么保护自己的钱?很多人觉得谈钱伤感情,尤其是男人,怕被说小气,怕女方觉得自己不够真心。袁先生就是典型的例子。他为了让谢某放心,主动发“无偿自愿赠与”,想表达自己的诚意,结果这份诚意变成了对方脱身的梯子。婚恋关系里,大额转账一定要留个心眼。转账时可以备注用途,比如“结婚预备金”“借款”“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哪怕对方不愿意,至少聊天记录里要留下明确的意思表示。别觉得这样不浪漫,真正想跟你过日子的人,不会因为你备注清楚就翻脸。那些一听你要留证据就发火的人,本身就不值得你转账。
再看李某的行为逻辑。她从一开始就用假名字,说明她根本没打算跟袁先生长久。一个连真实姓名都不愿意告诉你的人,怎么可能真心跟你结婚?袁先生却信了,还奔现,还发生关系,还转钱。这背后其实反映了很多大龄单身男性的心理:孤独、焦虑、急于成家,一旦遇到一个愿意跟自己聊、愿意奔现的女人,就容易失去判断力。骗子正是抓住这种心理,先用甜言蜜语把你稳住,再用结婚当诱饵,最后用拉黑消失收尾。李某被记者联系上之后,只回了一句“不想再谈此事”。这句话听着轻飘飘的,但对袁先生来说,9.7万没了,人也没了,连个说法都讨不到。
网上类似的事情不少。有男人给网恋女友转了十几万,连面都没见过,最后发现对方是个抠脚大汉。有女人被“高富帅”男友骗走几十万,对方连身份证都是P的。婚恋诈骗的套路千变万化,但核心永远一样:利用你的情感需求,掏空你的钱包。袁先生好歹还奔现了,还知道对方是个女的,可那又怎样?名字是假的,承诺是空的,钱是真金白银转出去的。法律讲究证据,不讲究眼泪。你哭得再惨,拿不出证据,法院也没法帮你。
袁先生这个案子还有一个特别容易被人忽略的细节。他是在闹掰之后才提出还钱的,而“无偿自愿赠与”这句话,是在恋爱期间发的。也就是说,他转账的时候,为了讨好对方,主动放弃了追索的权利。等到关系破裂了,才想起来要钱,这个时候法律已经帮不了他了。这就像一个人签了合同,白纸黑字写着“不要了”,事后反悔,法院当然不支持。很多人在热恋期都会说一些过头的话,发一些不过脑子的信息,觉得没关系,反正以后是要结婚的。可一旦结不成婚,这些话就成了你亲手埋下的雷。
民法典给了很多救济途径,附条件赠与、附义务赠与、欺诈撤销,这些条款摆在那里,不是摆设。但所有的救济都有一个前提:你得自己先别把事情做绝。袁先生最可惜的地方在于,他本来占着理,结果一句话把理给说没了。李某不需要高明的手段,只需要把那条信息截图,往法庭上一交,袁先生就输了。这就是现实。法律保护的是会留证据的人,不是只会事后喊冤的人。
9.7万对李某来说,可能只是几个月的生活费,也可能早就花光了。记者联系她,她一句“不想再谈此事”,没有任何愧疚,没有任何解释。袁先生这边呢?钱要不回来,人找不到,官司输了,还要继续在上海打工赚钱。他说自己一开始就强调以结婚为目的,可这种强调在法庭上的分量,远不如那条“无偿自愿赠与”的信息重。这个事情给所有正在婚恋中转账的人提了个醒:别用“无偿”这两个字去表达爱意,因为你永远不知道对方是真的想跟你过日子,还是只想拿钱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