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上海大案:团伙私造枪支,密谋抢劫工厂巨款图谋作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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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的上海,一个潜藏在城市里的犯罪团伙,正在秘密编织一场疯狂的犯罪计划。为首的于新春纠集多名成员,四处寻找渠道购买枪支弹药,买枪不成,就自己动手加工制造枪械。

为筹集作案经费,团伙成员外出行凶杀人、劫掠财物。他们精心谋划,打算抢劫工厂发放职工工资的巨款,甚至准备好了剧毒药物,连劫车杀人、毁尸灭迹的步骤都一一敲定。团伙还给自己起了名号,准备开设酒家当做秘密据点,策划绑架、爆炸、暗杀一系列暴力犯罪。

就在这群歹徒准备实施犯罪的前夕,公安机关及时察觉线索,将整个团伙一网打尽,一场即将上演的特大恶性案件被成功阻止。今天我们回看这起八十年代上海轰动一时的团伙大案,梳理案件完整始末。

于新春,男,31岁,汉族,山东省海阳县人,住上海市北杨家宅路47弄24号。1986年7月18日被逮捕。

唐伟良,男,33岁,汉族,原系上海市第川改工程公司三〇七工程队工人,1972年3月因犯流氓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86年7月18日被逮捕。

王根林,男,32岁,汉族,江苏省高邮县人,住上海市东昌新村9号204室。197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6年7月18日被逮捕。

郭海云,男,30岁,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住上海市吴淞区一纺老工房80号。197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3年10月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86年7月18日被逮捕。

唐雪良,男,27岁,汉族,原系上海第二汽车底盘厂工人。1986年7月18日被逮捕。

李洪健,男,27岁,汉族,原系上海国际饭店工人。1986年7月18日被逮捕。

自1985年10月起,于新春纠集唐伟良、唐雪良结成犯罪团伙,密谋策划一系列严重暴力犯罪。为筹备作案工具,1986年3月,于新春将购买枪支弹药的想法告知唐伟良。唐伟良向他推荐李洪健,称李熟悉厦门、石狮一带,有渠道弄到枪支。3月中旬,李洪健加入团伙。当月下旬至4月下旬,于新春或是伙同唐伟良、李洪健,或是独自奔赴福建厦门、石狮,试图通过走私人员非法购置枪弹,最终没能得逞。

购枪失败后,于新春与唐雪良打算自行造枪。两人造出第一支枪,因性能太差直接丢弃。之后唐伟良找到门路,拿到子弹。6月4日,于新春安排唐伟良前往浙江宁波,从其表兄处骗得16发步枪子弹。对照子弹规格,于新春、唐雪良反复修改造枪图纸,在6月中旬加工出部分枪支零件。

与此同时,团伙众人开始谋划抢劫上海铅笔板厂去银行提取的职工工资,想用这笔巨款充当犯罪经费,李洪健得知后也同意参与。唐伟良又陆续引荐王根林、郭海云入伙。5月底,郭海云听闻买枪需要黄金,便和王根林在6月5日赶赴浙江乐清,闯入卓贤福家中,杀害卓贤福与其妻弟,抢走两枚金戒指(一枚为假)和五十余元现金,随后逃回上海。二人把杀人劫财一事告知团伙其他人,于新春等人将其藏匿,正式吸纳二人加入团伙。

1986年6月13日夜里,于新春、唐雪良、郭海云、王根林聚在一起,团伙拟定组织名称,计划在浦东开一家酒家作为藏身据点,预谋实施绑架、暗杀、爆炸等暴力犯罪。几人商定尽快实施抢劫,获取资金继续扩充团伙。郭海云称可以去安徽兄长那里获取剧毒化学品山萘,于新春交给郭海云50元钱,安排他前去寻找毒药,要求6月18日前返回。6月15日,郭海云从安徽回到上海,没能拿到毒药。

当天晚上,于新春、王根林、郭海云再次碰头,敲定抢劫铅笔板厂工资款的全套方案。于新春亲手画出行动路线图:6月19日晚上先租下出租车,杀害司机;次日,由于新春驾驶抢来的车辆,搭载其余同伙,拦截取款返回的工厂车辆,杀死车上人员、抢走钱款,之后毁车焚尸掩盖罪行。得手之后,他们还计划继续抢夺体校存放的枪支弹药。所幸公安及时掌握线索,这一整套疯狂的犯罪计划,没能落地。

除此之外,1986年3月19日下午,王根林还持刀抢劫赌资一千余元,并且刺伤受害人潘某。

1987年3月31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于新春、唐伟良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唐雪良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根林、郭海云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洪健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一审宣判后,于新春、唐伟良、王根林、郭海云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1987年6月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于新春作为主犯,拉拢人员、购买制造枪支,策划抢劫,罪行极其严重;唐伟良同样是主犯,积极发展同伙、搜集弹药,参与抢劫谋划,危害极大;王根林属于累犯,刑满不久就参与杀人抢劫,参与团伙犯罪,情节恶劣;郭海云解除劳教不久,伙同他人行凶夺命,参与抢劫密谋,罪行深重;唐雪良参与制造枪支,策划抢劫,应当从重惩处;李洪健属于从犯,情节相对较轻,可以从轻处罚。二审认定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量刑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按程序将于新春、唐伟良的死刑判决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查明,于新春、唐伟良组织犯罪团伙,采购、自制枪支弹药,策划抢劫与暴力犯罪,危害极其严重。案件一、二审审判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恰当。1987年9月2日,最高法裁定核准于新春、唐伟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