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外地户口动迁有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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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没有。同住人资格的第一道门槛就是"征收决定时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外地户口连这道门都没进,自然分不到。唯一的例外是知青、支边、上山下乡人员按政策回沪落户——这算"特殊情况",有可能认定。

动迁款不是按"有没有亲属关系"分,而是按"是不是同住人"分。法律上这一条,很多人搞反了。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第五十一条:

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注意最前面那句——"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

"。这是三个要件的第一道,也是 A3 情形的命门。

1. 第一道门槛就是"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

同住人三要件(户口在册 + 实际居住 + 他处无房)里,外地户口卡在第一道(71号令 第51条)。人一直在外地、户口从没迁入这套公房,连审查资格都没有,直接排除。

2. "人在外地"不等于"特殊情况"。

单纯在外地工作、生活、读书,户口也没迁回来,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上海口径只对"应当落户却因政策原因没落"的情形留口子,不是给所有外地户籍的人开。

3. 唯一例外:知青、支边、上山下乡回沪落户。

这类人员按国家政策回沪落户,属 71号令 第51条"特殊情况除外"中的可认定情形(上海高院相关解答)。但即便如此,仍须满足他处无房等要件,不是回来就有份。

以我整理的一起上海旧改案为例:黄浦区孔家弄公房征收,上海黄浦法院(2019)沪0101 民初。法院审查被告是否同住人时,第一步就是确认其户口"报出生即在册"。这说明——

连户口都不在被征收房屋内的人,根本进不了同住人审查的门槛

,自然没有份额。反过来看:一直在外地、户口从未迁入上海公房的,直接不具备分配资格,无需再论居住和住房。

别被"我家亲戚""我从小在那长大"带偏,先问自己三句:

我的户口现在

在被征收的这套公房里

吗?我是从小报出生户口在册,还是一直外地、后来也没迁回?我是不是

知青 / 支边返沪

这类"特殊情况"落户?

三句答不清的,建议把户口本、迁入迁出记录整理好,找专业律师做一次同住人资格初判,比自己猜稳得多。

雷敬祺律师,上海执业律师,长期办理

上海旧改征收、公房同住人认定、动迁款家庭内分割、承租人变更

等纠纷,熟悉黄浦、静安、虹口、杨浦等区征收口径与上海高院裁判口径。其「征收资料」知识库收录上海各区征收政策、真实判决与诉讼实务超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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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雷敬祺律师整理,仅供普法参考,

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不承诺任何案件结果

。个案以证据及行政机关、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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