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不得直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劳动者主张民事赔偿的前提是其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工受伤后能否直接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案涉劳动合同由张某与某乙公司签订,内容完整,当事人签字和印章完整。张某主张在空白合同上签名,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为李某,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结合张某陈述在甲公司处工作受伤,甲公司答辩称签有劳动合同,一审认为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裁定驳回起诉,二审维持,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明确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工伤救济路径上的区别,强调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伤纠纷应先行工伤认定,不得直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它有助于引导劳动者正确选择救济途径,避免因程序错误导致权益无法及时实现。
本案核心在于劳动关系下工伤救济路径的选择。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程序优先于民事赔偿诉讼。
其次,工伤保险程序与民事赔偿诉讼的区别在于:工伤保险是无过错责任,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待遇;民事赔偿诉讼需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主张民事赔偿的前提是其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最后,本案中,张某与某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甲公司处工作受伤。法院认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