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区:备婚期间“自愿赠与”的转账,退婚能按彩礼退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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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办了,婚纱照拍了,新房也装修了,结婚证却迟迟没领。筹备婚事期间,男方先后转出30余万元,其中一笔明确备注“礼金”,被退回后,又按女方要求改成“自愿赠与”。发生矛盾婚事告吹后,当初的“心意钱”该归谁?

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涉及大额礼金的婚约财产纠纷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情侣关系,二人已举办婚宴并共同生活,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恋爱交往期间,张某为与李某缔结婚姻,以现金交付和转账等形式向李某支付彩礼礼金等30余万元。其中,部分款项张某在转账时明确备注为“礼金”。该款被李某退回后,张某又按李某要求,重新转账并备注为“自愿赠与”。后因李某不同意登记结婚,且就款项返还问题协商无果,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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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称:

恋爱期间,自己向李某支付财物均系以与李某领证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凡较大额度转账,李某均要求备注中明确“无偿赠与、赠与”等字样,然而李某对领证一事始终拖延。自己无奈要求其退还彩礼等费用,李某不予理会。故诉至法院,主张李某退回全部费用。

被告李某辩称:

转账备注明确标注“自愿赠与”,应视为张某无偿赠与自己的财产,不得撤销或返还。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当事人按照习俗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告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被告进行财产支出,在首次向被告转账时已明确为礼金,后虽经被告退回后修改备注为“自愿赠与”,但该款项性质仍需结合转账背景、款项用途以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综合认定。

法院经查证认为该款项更符合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属于彩礼

,应根据法律有关彩礼返还的规定予以处理。

最终,闵行区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双方的实际情况,酌情判令被告返还彩礼约20万元。

彩礼作为传统婚俗的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一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另一方支付较大数额财物的附条件赠与。

在双方未能最终缔结婚姻的情况下,给付财物一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返还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现实中类似婚约财产纠纷屡见不鲜,以“自愿赠与”为名义所支出的费用能否予以返还,应注意以下三个关键:

明确款项性质

➤可以主张返还的情形:

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进行赠与,如购房款、彩礼、大额婚礼筹备金等,多次转账涉及金额价值较大时,即使未明确标注“婚前置办”等字样,仍应当视为彩礼,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彩礼返还条件,应当予以返还。

➤一般不能主张返还的情形: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视为一般赠与,分手后不可追索。

➤返还比例要分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自愿赠与”备注≠免责

备注仅为转账时的形式表述,若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即使注明“自愿赠与”,仍可能因隐含婚约条件被要求返还。司法实践中,

法院将根据转账金额合理性、备注信息、双方经济能力及款项实际用途进行综合判断,

不会仅根据备注直接认定为无偿赠与。

也就是说,“自愿赠与”四个字并非万能挡箭牌。如果转账发生在筹备婚事期间,金额明显超出日常恋爱消费水平,且与婚嫁事项相关,法院仍会参考双方的真实意思作认定。备注可以作为一种证据,但不能单独决定款项性质。

保留关键证据

恋爱期间,无论是婚前置办款、彩礼还是日常赠与,尤其是涉及大额财物赠与时,双方应尽可能明确资金性质。建议通过转账记录等留下痕迹,同时保存聊天记录、购物凭证等证据,明确款项用途和支付目的

,必要时可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感情虽无法用金钱衡量,但金钱往来却需要受到法律的规范。明晰权责,理性交往,既是保护自己,也是尊重感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闵行区人民法院

梅陇人民法庭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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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陈佳婧

闵行区人民法院

梅陇人民法庭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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