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楼某琴、于某林等人伪造货币、持有假币案
刘某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程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夏某晨、雍某雄非法经营案
高某、陆某晶等人非法经营案
方某忠保险诈骗案
张某、吕某宇非法经营案
李某光非法经营案
吴某诈骗案
叶某新非法经营案
案例一
楼某琴、于某林等人
伪造货币、持有假币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基本案情
2020年底,被告人楼某琴、于某林共谋伪造外币牟利,约定由于某林负责出资,楼某琴负责组织生产与对外销售。2021年起,楼某琴伙同被告人王某华共同购置印刷原料、制作外币电子模板。后经他人介绍结识被告人谢某群,由谢某群负责印刷假币。印刷完成的半成品经切割包装后,存放于该团伙租赁的隐蔽窝点。至案发,该团伙共计伪造2009版、2013版百元面值外币30余万张,面额折合人民币2.4亿余元(以下币种同);此外,楼某琴、王某华还共同持有2006版百元面值假外币400余张,面额折合30余万元。
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2024年5月,法院以伪造货币罪、持有假币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楼某琴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
检察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犯罪链条完整的伪造外币案件。犯罪团伙跨省市布设印刷、切割、存放窝点,分工精细、作案隐蔽,严重破坏国家货币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聚焦涉外假币案件司法认定难点,精准引导侦查取证,通过境内金融机构核验、境外官方公开信息比对等方式,依法确认涉案外币的法定货币属性与流通效力;严格把握罪数认定规则,对同一宗假币对应的伪造、运输、出售行为依法予以吸收评价,对不同宗假币的持有行为单独定罪,确保法律适用精准;同时深挖上下游关联犯罪,依法追诉遗漏共犯,实现对伪造货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检察官提醒
,伪造正在流通的境外法定货币同样构成违法犯罪。社会公众应当提升外币假币防范意识,切勿参与假币伪造、出售、运输、持有等任何环节的违法活动,发现相关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检察机关将持续保持对涉外假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维护国家货币管理秩序,切实筑牢国家金融安全防线。
案例二
刘某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刘某义担任华某资产管理公司权益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对公司名下某资产管理产品等账户的股票投资交易具有决策权,掌握相关产品账户投资或拟投资、交易决策、执行、持仓变化等未公开信息。
其间,刘某义与杨某远、柳某渊(均另案处理)分别约定共同从事股票交易获利分成。刘某义通过微信发送联络暗号,再将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通过具有阅后即焚功能的境外即时通讯软件传递给杨某远、柳某渊。杨某远使用约定的证券账户进行交易,与华某资管产品账户趋同交易股票100余只,趋同买入金额8亿余元,获利金额500余万元;杨某远还使用自己的证券账户与华某资管产品账户趋同交易股票60余只,趋同买入金额3亿余元,获利金额1200余万元,刘某义从中实际分得150万元。柳某渊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其中一证券账户与华某资管产品账户趋同交易股票110余只,趋同买入金额12亿余元,获利金额2500余万元;一证券账户与华某资管产品账户趋同交易股票70只,趋同买入金额3亿余元,获利金额16万余元,刘某义从中实际分得1950万元。
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2026年4月,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刘某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一百万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刘某义作为投资经理,内外勾结作案,手法隐蔽,交易金额特别巨大。这种“老鼠仓”行为既违反了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扰乱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亦违背从业人员对受托管理产品所负有的忠实义务。检察机关通过厘清犯罪行为模式,精准认定共同犯罪;准确评价“双向交流”情形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性质;区分整体违法所得与个人实际获利,实现精准量刑。
检察官提醒
,司法机关对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惩相关违法犯罪行为。金融市场不是法外之地,金融从业人员、市场参与者应当严守法律底线和职业道德。检察机关将协同证券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治理,共同守护金融安全。
案例三
程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程某、宾某婷、莫某恒等人按照境外某犯罪团伙指令,以收付客户贸易款为名,在境内收取客户换汇资金并转出至指定账户,以此协助他人以本外币跨境对敲方式进行非法换汇。其间,程某根据上家指令负责监督协调上述人员完成境内换汇资金收付,并为部分收付款人员办理作案联系所需的电话卡、安装聊天软件以及佣金支付结算等事宜;宾某婷负责根据每日客户换汇资金数额,匹配筛选出相应银行账户接收资金,以及后续资金转出派单等工作;莫某恒则根据指令使用其名下银行卡进行换汇资金收付操作。2024年3月至案发,程某、宾某婷参与非法买卖外汇数额共计1.5亿余元,莫某恒参与非法买卖外汇数额共计3500万余元。
经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7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程某、莫某恒、宾某婷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至八万元不等。
检察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不法人员利用跨境对敲手法变相买卖外汇的案件,行为人在境内收取客户以国内账户支付的人民币,再将等额的外汇存入客户指定的境外银行账户,涉案金额达1.5亿余元。检察机关通过对境内外两端涉案资金链路追踪审查,拓宽域外证据收集渠道并加强实质审查,完整还原犯罪手法和资金轨迹,同时协同侦查人员,积极发挥资金穿透审查在深挖线索、追诉漏犯等环节的重要作用,灵活运用规劝自首等方式,成功督促两名潜逃国外犯罪嫌疑人主动回国投案,依法惩治跨境非法买卖外汇犯罪。
检察官提醒
,外汇管理秩序是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序的外汇流通是稳定开展跨境经贸往来的重要保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外汇买卖应当在国家指定场所依法进行。通过非法渠道私自换汇,看似规避了正规换汇手续与兑换限额,实则潜藏重大法律风险,严重扰乱正常外汇管理秩序。广大市场主体与社会公众切忌私下兑换外汇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安全稳定。
案例四
夏某晨、雍某雄非法经营案
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2年起,被告人夏某晨、雍某雄在未取得境内期货经营业务资质的情况下,设立平台对外开展业务,通过互联网引流、网络直播等方式,为他人开设的境外期货交易平台招揽境内投资者。夏某晨负责指导投资者开户、协助办理出入金,雍某雄负责引流推广。投资者通过上述平台开立的分仓子账户进行境外期货交易,交易指令通过开设在境外期货交易所的主账户完成,盈亏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夏某晨、雍某雄按照投资者交易手数收取手续费。经审计,二人招揽投资者实际入金金额共计2500余万元,累计收到平台转入的佣金共计710余万元。
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8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夏某晨、雍某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以境外持牌掩盖境内非法金融展业实质的新型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以境外期货代理为名,通过分仓软件将投资者交易指令接入境外期货交易所,表面为投资者提供了直连外盘的真实交易服务,实则系利用真实交易掩盖无牌展业,逃避境内监管,使非法经营行为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严重扰乱期货市场管理秩序。
检察官提醒
,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等相关规定,境外期货交易所向我国提供交易接入服务,以及我国机构为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均须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以境外期货代理、软件服务等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账户、传递交易指令、办理资金划转并收取费用的,均属于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广大投资者应委托持牌期货经营机构在正规期货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切勿轻信“跨境套利”“外盘交易”等宣传,避免因参与非法境外期货交易遭受财产损失。
案例五
高某、陆某晶等人非法经营案
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4年,境外Z公司在境内招募业务员组建团队,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渠道招揽有换汇需求的客户,并指导客户在境内将人民币转账至虚拟货币承兑商账户,再由虚拟货币商及Z公司操作将虚拟货币兑换成相应外币,转入客户的境外指定账户,并收取约3%的换汇费用。被告人高某、陆某晶分别系Z公司客户经理、交易员,帮助客户换汇共计1亿余元。被告人傅某鹏、李某,被不起诉人陈某靖系涉外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帮助客户换汇共计1亿余元至1400余万元不等。
经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8月至10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高某等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部分适用缓刑。鉴于陈某靖涉及换汇金额较小且已退出违法所得,属犯罪情节轻微,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目前行政处罚已作出。
检察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通过跨境对敲模式变相买卖外汇的新型非法经营案件。犯罪团伙以“境外持牌私人银行”为噱头,瞄准相关高净值人群,持续拓展非法换汇业务规模,涉案金额达数亿元,严重扰乱国家外汇管理秩序。针对行为人以虚拟货币交易刻意切断传统跨境资金流转痕迹,检察机关将办案关口前移,引导侦查机关聚焦虚拟货币交易路径,构建非法换汇证据链条,还原变相买卖外汇的犯罪本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层处置涉案人员,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打通案件移送、证据转化堵点,凝聚外汇监管执法司法合力。
检察官提醒
,我国正在全面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提高外汇服务水平,公民换汇应当通过合法金融机构办理。社会公众应当切实提高风险意识,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业务,切勿出借本人支付账户、银行卡,更不要代收代转所谓的“换汇资金”。检察机关将持续依法打击外汇领域各类犯罪,共同维护外汇管理秩序。
案例六
方某忠保险诈骗案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方某忠挂靠在上海鸣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某公司”),对外以鸣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2021年3月,方某忠以鸣某公司名义,分别为员工向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甲保险公司”)和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乙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方某忠分别申请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理赔,并在申请雇主责任险理赔过程中,虚构已先行赔付员工全部工伤损失,隐瞒团体意外险已获得理赔的事实,骗取乙保险公司理赔款共计12万余元。案发后,方某忠向乙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1月,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方某忠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多个保险险种的保险诈骗案。被告人方某某采取编造先行赔付协议、隐瞒团体意外险投保理赔事实、夸大对员工工伤损失实际赔付金额的方法,骗取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理赔款12万余元。本案涉及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两个不同类别的险种,各险种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和保险金支付对象均有不同,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准确厘清不同涉案险种的投保和理赔模式,精准认定犯罪主体和诈骗金额,同时加强释法说理,推进追赃挽损取得成效。
检察官提醒
,保险是抵御风险的重要屏障,投保人应当如实完整提交理赔材料,不得虚构事故、夸大损失骗取保险金。检察机关将联同行政监管部门,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保险市场秩序。
案例七
张某、吕某宇非法经营案
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1年起,周某冬(另案处理)等人设立某非法支付平台,为多家境外黄赌网站不法资金进行支付结算。该平台将服务器设置在境外,通过技术手段将其控制的多个平台账号充值端口与境外黄赌网站充值端口相连接,使得收取的不法资金先通过平台充值转换为虚拟财产,再由专门的团队将虚拟财产通过直播打赏回流的方式变现为人民币后,转至该平台,并由该平台结算给上游黄赌网站。
为倒卖虚拟财产低进高出获利,被告人张某、吕某宇等人明知上述平台充值资金系境外黄赌不法资金,仍招募团队提供本人或他人的平台账号,将上述账号充值端口挂载至该平台,以低于市场价格收取该平台充值的虚拟财产后,与部分有提升直播间流量需求的直播公会、主播达成合作意图,先使用虚拟财产通过“直播打赏”的方式增加直播间收益,后直播公会、主播再按照约定返还人民币。虚拟财产变现后,张某、吕某宇等人再至该平台收购涉黄赌等非法资金充值的虚拟财产开展新一轮结算。经审计,2021年3月起,被告人张某、吕某宇帮助该平台非法结算资金共计1000余万元。
经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10月、12月,法院先后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吕某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通过第四方支付平台,借助虚拟财产交易规避监管,搭建境内外非法资金结算通道,为黄赌不法资金变现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案件。被告人明知系以境外黄赌不法资金充值的虚拟财产,仍招募团队利用平台账号接收,并通过“直播打赏”方式将虚拟财产结算为人民币,系为跨境非法资金提供支付结算通道,严重扰乱国家支付结算管理秩序。
检察官提醒
,支付结算业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均不能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直播平台要提升依规经营理念及风险意识,防范不法人员利用直播业态实施非法资金支付结算的违法犯罪。检察机关将坚持惩治犯罪与风险预防双向发力,以检察履职服务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八
李某光非法经营案
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李某光在经营同某科技有限公司期间,为非法牟利,其使用聊天软件联系有购汇需求人员,安排购汇人员将美元转入境外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外公司账户,再由地下钱庄人员按照约定的兑换比例将人民币转入李某光或者其指定账户,并在扣除一定费用后转入购汇人员账户内,以境内外对敲的方式完成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经审计,李某光通过上述方式帮助他人兑换美元共计8000余万元,按照交易当日汇率结算折合人民币共计5亿余元(以下币种同)。
经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1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光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跨境变相买卖外汇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采用境内境外两边金额配平模式,以个人居间撮合、对敲轧差完成资金跨境转移,涉案金额达数亿元,严重扰乱国家外汇管理秩序。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引导侦查取证,补强电子数据,深挖遗漏犯罪事实,精准认定犯罪金额,实现了对该类犯罪的有力惩治。
检察官提醒
,外汇管理事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未经国家外汇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或者变相经营外汇买卖业务,擅自开展跨境汇兑业务,无论交易手段如何翻新演变,均涉嫌违法犯罪。检察机关将持续依法惩治外汇领域刑事犯罪,引导公众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抵制非法跨境资金流转行为,共同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与国家金融安全。
案例九
吴某诈骗案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吴某及叶某良、叶某进(均另案处理)在经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期间,以推广刷脸支付设备业务为由,向被害人承诺支付一定加盟费后即可通过介绍会员等方式获得该公司赠送的所谓积分奖励(无法直接变现),并将积分奖励与该公司控制发行的GDFC币(“空气币”)绑定,谎称GDFC币具有极大升值空间,诱骗被害人大量购买,骗取被害人资金。后因无人继续接盘购买,GDFC币价格暴跌且无法兑付,吴某等人又向被害人宣传以GDFC币转换成ME币(“空气币”),并组织人员拉升炒高ME币的价格,营造转换后会大幅升值的假象,继续诱骗被害人购买。吴某等人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350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
经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9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借助虚拟货币等新兴金融概念实施诈骗的案件。被告人以推广刷脸支付加盟业务为幌子,发行无价值的“空气币”,通过编造升值预期、嵌套币种转换、暗箱炒高币价等手段骗得巨额财物,不仅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更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及时固定电子数据,穿透审查资金,精准界定罪名,准确认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检察官提醒
,当前不法人员不断包装所谓“新型金融产品”、构设投资骗局,广大投资者需警惕缺乏价值支撑、不具备合法投资属性的“空气币”,切勿相信所谓升值预期、持续走高的诱导宣传,提高风险辨别能力,自觉远离投资陷阱。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对新型诈骗案件打击,依法严惩各类披着金融创新外衣的违法犯罪活动,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护航金融高质量发展。
案例十
叶某新非法经营案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起,被告人叶某新伙同他人,以“黄金销售”为名,向不特定对象发放高利贷款。叶某新等人招揽有贷款需求的客户至其设立的黄金销售APP平台,引导客户先购买该平台“黄金提货券”,再安排客户将该提货券折价出售给其控制的黄金回收平台套现,从而完成放款。叶某新等人以客户购买“黄金提货券”的合同金额作为还款基数,通过“高价购入、低价回收”的名义预先扣除利息,并按合同金额收取年化12%的利息,致实际年化利率远超36%。自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叶某新等人通过上述方法非法放贷共计5200余万元,放贷对象1万余人,违法所得1600余万元。
经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9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叶某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一百万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以黄金销售为名,变相实施高利放贷的新型非法经营案件。犯罪团伙借助网络平台搭建所谓的黄金购销渠道,实际上构造出一条“贷款购券—指定回收—折价变现—高价催收”的完整资金闭环。本案中,“黄金提货券”并非真实的商品交易载体,而是变相放贷的道具;所谓“购销差价”,实质为预先扣除的贷款利息。检察机关通过穿透审查,揭开犯罪团伙“黄金销售”的伪装,准确认定非法放贷业务的犯罪本质。
检察官提醒
,非法放贷陷阱常常披上“商品消费”“低息套现”等诱人外衣,但实际年化利率远高于合同标示利率,严重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广大群众要提高风险意识,切勿轻信网络平台“低息贷款”“快速到账”等诱导宣传;确有资金需求的,应当选择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办理借贷业务。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对新型非法经营犯罪打击力度,坚持穿透表象、揭穿伪装,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供稿 | 市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