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转账30万彩礼被要求备注“自愿赠与”,女方收钱后既不同意领证,也拒绝退款,上海法院:酌情判令返还彩礼约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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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男子张某为与女友李某缔结婚姻,先后转账30余万元“礼金”。其中一笔款项被退回后,张某按李某要求重新转账并备注“自愿赠与”。然而李某收钱后既不同意领证,也拒绝退款。法院最终判令李某返还彩礼约20万元——“自愿赠与”四个字,并非万能挡箭牌。

据上观新闻、新民晚报报道,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情侣关系。二人已举办婚宴并共同生活,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

恋爱交往期间,张某为与李某缔结婚姻,以现金交付和转账等形式向李某支付彩礼礼金等30余万元。其中,部分款项张某在转账时明确备注为“礼金”。该款被李某退回后,张某又按李某要求,重新转账并备注为“自愿赠与”。

张某诉称,恋爱期间自己向李某支付财物均系以领证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凡较大额度转账,李某均要求备注“无偿赠与、赠与”等字样,然而李某对领证一事始终拖延。后因李某不同意登记结婚,且就款项返还问题协商无果,张某遂诉至法院。

李某则辩称,转账备注明确标注“自愿赠与”,应视为张某无偿赠与自己的财产,不得撤销或返还。

法院:款项性质需结合转账背景综合认定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按照习俗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指出,本案中原告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被告进行财产支出,在首次向被告转账时已明确为“礼金”,后虽经被告退回后修改备注为“自愿赠与”,但该款项性质仍需结合

转账背景、款项用途以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综合认定。法院经查证认为,该款项更符合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属于彩礼,应根据法律有关彩礼返还的规定予以处理。

最终,闵行区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双方的实际情况,酌情判令被告返还彩礼约20万元。

法官说法:“自愿赠与”不是万能挡箭牌

法官在释法时明确指出,

“自愿赠与”四个字并非万能挡箭牌

。如果转账发生在筹备婚事期间,金额明显超出日常恋爱消费水平,且与婚嫁事项相关,法院仍会参考双方的真实意思作认定。

彩礼作为传统婚俗的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一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另一方支付较大数额财物的

附条件赠与

。在双方未能最终缔结婚姻的情况下,给付财物一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返还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现实中类似婚约财产纠纷屡见不鲜,以“自愿赠与”为名义所支出的费用能否予以返还,需结合款项性质、给付目的等综合判断。

律师提醒:大额转账要留好凭证

律师提醒,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尤其是与婚嫁事项相关的款项,即便备注“赠与”,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法院仍可能认定为彩礼并判决返还。建议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

保留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款项用途说明等证据

,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