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元门票钓中“标鱼”可赢3500元?名为钓鱼实为赌博,上海一处休闲钓场被查,3名合伙出资人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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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钓,被不少网友称为“水上高尔夫”,小物钓、室内路亚馆、城郊标鱼塘等,也在短视频带动下加速破圈。可是当鱼塘里出现五颜六色的“标鱼”,设置高额奖品、现金折现、回鱼套现时,所谓的“钓鱼竞赛”可能蜕变为隐蔽的赌博活动,让钓友一步步落入“以小博大”的圈套,成了“赌友”。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利用鱼塘开设赌场的新型涉赌案件,被掩藏在“休闲垂钓”外衣下的赌场黑幕有哪些猫腻?人们对“有奖钓鱼”有哪些认识误区?

这个钓场与普通钓场不一样

2025年7月,王某勇、王某新、程某某三人合谋,合伙出资在上海市郊开设一处钓场,与普通钓场不太一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房素平:普通的钓场是以休闲娱乐为核心,钓友支付合理的钓费,一般来说是可以将部分渔获物带走或有偿进行回购。部分钓场为了吸引客人,会设置一些小礼品、渔具等奖品作为服务附加品,而且这些奖品的价值都非常有限,不存在大额现金兑付。这类垂钓主要是体验钓鱼的技术乐趣。

涉案钓场的经营核心却是博彩获利。他们设置“标鱼”奖励规则,组织垂钓人员“钓鱼博标”,从中牟利。

房素平介绍,本案中被告人的盈利不是靠提供垂钓服务、卖鱼获取服务对价,而是依靠收取高额门票,利用“标鱼中奖概率差”赚钱。本案中的“标鱼兑现”不属于有奖销售,钓友的首要目的也不是休闲垂钓,而是博取现金奖励,被告人和钓友之间形成对赌关系。

涉案钓场的入场费用比较高,但却吸引了众多钓友来玩。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李琴:本案中被告人开设的赌场一般根据中标概率的高低,收取100元至458元不等的门票。钓友付费买到的主要不是垂钓服务,而是博取高额奖金的机会,无任何附加服务的较高场次门票,高于浦东垂钓消费水平。

这个钓场还设置了标鱼现金奖励机制。所谓“标鱼”,是指身上贴有不同颜色标识的鳜鱼,不同色标对应不同的高额奖励,既有实物鳜鱼,也有可折现、可兑换的奖品。

李琴:本案中,被告人在鱼塘中投放的鳜鱼身上设置不同颜色的标,钓到不同标记的标鱼可兑换不同数额的大额现金奖励,从50元至3500元不等。且钓上来的鱼被强制回收,不允许带出钓场,形成以小博大的博弈规则,钓获标鱼能获得大额现金回报。

虽然从概率角度而言,能否钓到鱼与钓友个人的技术有一定关系,但整体上投放多少标鱼,剩余多少标鱼,继续投放多少鱼,控制概率的决策是由被告人制定和掌握的,从法律角度讲,这属于制定对赌规则。

三人还拍摄短视频,在微信群及网络平台做宣传,短短数月,累计涉案赌资就突破40万元。

钓场经营者被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刑罚

今年年初,公安机关查处了这个钓场,检察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经营者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罪名成立。

房素平:几名被告人以盈利为目的,设置相对固定的垂钓场所,长期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开放,设立完整的“钓鱼博标”规则,人员之间也互有分工,通过网络引流招揽人员。规模化、面向不特定人员的特征很明显,符合刑法中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涉案赌资、参与的人数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大量赌客缴纳了高额门票,赌资累计数额突破40万元,参与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性已经远远超出行政处罚能够规制的范畴。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王某勇、王某新、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对涉案赌资退缴违法所得,及部分用于开设赌场的手机、电脑等予以没收。

法官提示:远离变相赌博陷阱

法官警示经营从业者,不能借用垂钓、竞技、游乐等名义,设置以运气等不确定因素决定输赢的高额现金奖励。

房素平:对此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设置标鱼或者是积分兑换大额的现金,即便在某种程度上披上了休闲娱乐的外衣,但是核心内容不变,这样的行为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经营者在经营中如果要设置奖励,应当以实物或小额礼品为主,严禁设置现金博彩类机制。

法官提示广大垂钓爱好者,要认清此类高额奖金钓场的赌博本质,不要被钓鱼赢大钱的噱头所迷惑,参与标鱼赌博,不仅自身会面临治安处罚,也可能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要远离变相的赌博陷阱。

房素平:对社会大众而言,区分正常营销和变相赌博的关键,就是看是否需要支付高额的对价,结果是否主要依靠运气,是否是以现金作为财务输赢等。很多新型赌博会伪装成休闲娱乐竞赛活动,大家一定要提高辨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