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上海市崇明区某
别墅小区
一道黑影翻越围墙
另一人在围墙外望风接应
半小时后
两人扛着
鼓鼓囊囊的袋子
消失在夜色中
当日,别墅地下室的酒库
两箱未拆封的茅台
和
多瓶名贵洋酒
不翼而飞……
警方循线追踪,锁定某烟酒商行
两名出售者却一口咬定酒是收购而来
检察机关以一瓶
贴有价格标签的洋酒
为突破口
“零口供”形成完整证据链
经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崇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尹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近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失窃的名酒跨区出现在一家烟酒店
2025年11月7日9时许,别墅管家李某查看手机连接的监控画面,发现原本对准大门的摄像头被人掰得朝向地面。李某心里咯噔一下,连忙在别墅内查看,发现地下室的酒柜上,两箱未拆封的茅台不见了,多个摆放洋酒的格子也变得空荡荡,但就在前一天打扫卫生时酒架还是满的。他立即拨打了110报警。
民警调阅监控后发现,当日凌晨1时40分许,两名男子的身影出现在画面中。一人蒙面翻越围墙进入庭院,另一人在围墙外望风接应,约半小时后,蒙面男子先后两次扛着大袋物品走到院墙边,递给围墙外接应的同伙。2时15分许,二人跨过景观河,消失在夜色中。经现场勘查,别墅门锁有技术开锁痕迹。
顺着周边道路卡口监控,侦查人员锁定了一辆牌号为苏D开头的黑色越野车。该车于11月6日中午从青浦区出发,下午抵达崇明区某别墅小区附近,次日凌晨2时42分驶离崇明,当日13时35分出现在嘉定区一家酒店门口。车辆登记人是尹某,而副驾驶上坐着的,是曾因盗窃罪三次被判刑的张某。
同日下午,嘉定区一家烟酒商行里,张某和尹某在中间人孙某介绍下,带来了两整箱茅台、十几瓶散装茅台和几瓶洋酒。老板李某某以5.4万余元的价格收购了其中29瓶茅台和1瓶马爹利XO。
11月13日,张某和尹某分别在江苏和上海被抓获归案。二人均承认向李某某出售了名酒,却异口同声辩称:“酒是收购来的,不是偷的。”
侦查实验还原现场形成证据链
“那些酒是我在河边钓鱼时,花9500元从一个陌生男子手里收的。”张某在接受讯问时振振有词,而尹某到案后则称:“张某喊我来崇明收酒,白天我们到了崇明,把车停在一条水泥路边睡觉,凌晨有人敲车窗卖酒。”但二人的说法却自相矛盾:一个说在昆山湖边交易,一个说在崇明路边交易;一个说钱是自己出的,一个说钱是找表哥借的;甚至连卖酒人的特征都描述得大相径庭。侦查人员在张某的车上也未发现任何渔具,只找到两瓶未来得及出售的茅台酒。二人无法提供卖酒人的任何联系方式。
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批捕后,在阅卷时,被害人黄某的一句话引起检察官的注意——“为了区分价格,管家会在每瓶洋酒的瓶底贴上写有价格的手写标签”,如果能在犯罪嫌疑人出售的酒上找到类似标签,就能把失窃物品和销赃物品直接联系起来。
在烟酒商行一个不起眼的酒柜下层,警方找到了那瓶尚未售出的马爹利XO酒。瓶底,一行手写的数字“1850.8”清晰可见。检察官立即联系公安机关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论显示:这行字确系管家李某所写,这瓶酒正是被害人家中失窃的物品。
为进一步夯实证据,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了侦查实验,在白天可见度较好、无负重的情况下,从被害人别墅围墙步行至尹某供述的停车地点,再驾车至案发现场附近道路卡口,全程至少需18分12秒。而监控显示,从嫌疑人作案完毕到车辆驶离卡口,间隔约27分钟。这意味着,留给“陌生人交易”的时间仅剩9分钟不到。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完成价值数万元的酒品查验、议价、付款、搬运,显然不符合正常交易逻辑。
此外,行车轨迹、人像鉴定、技术开锁痕迹等证据环环相扣:张某的前科犯罪手法均系伙同他人采用技术开锁方式入户盗窃,与本案高度契合;二人的辩解在收酒地点、价格、人员、资金来源等方面反复变化,且与在案证据严重不符。
庭审中,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完整的证据链:笔迹鉴定直接锁定涉案物品同一性;监控、行车轨迹、侦查实验证明二人时空同一性;供述矛盾与常识悖论进一步夯实了指控。检察官指出,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闭环,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张某、尹某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二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季张颖杨澜陈佳荧
来源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