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转账30余万元彩礼被退回,女方要求重新转账并备注“自愿赠与”,女方收钱后拒绝领证;法院:备注不改性质,判返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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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婚期间,男方为结婚先后转账30余万元"礼金",被退回后按女方要求重新转账并备注"自愿赠与"。收下钱款后,女方既不同意登记结婚,也拒不退钱。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明确

转账备注不能单方面改变款项性质

,最终酌情判令女方返还彩礼约20万元。

据法院通报,张某(男)与李某(女)曾举办婚宴并共同生活,但

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筹备婚事期间,张某为缔结婚姻向李某转账30余万元,其中一笔款项首次转账时明确备注为"礼金",后被李某退回。李某要求张某重新转账,并

要求备注"自愿赠与"

,张某照做。此后,李某既不与张某登记结婚,也拒绝退还该笔款项,双方协商无果,张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某辩称,转账备注明确标注"自愿赠与",应视为张某无偿赠与自己的财产,不得撤销或返还。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按照习俗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款项性质的认定

——原告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被告进行财产支出,首次转账时已明确为"礼金",虽经退回后修改备注为"自愿赠与",但该款项性质仍需结合转账背景、款项用途以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综合认定。

法院经查证指出,该款项更符合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性质,

属于彩礼

,应根据法律有关彩礼返还的规定予以处理。"自愿赠与"四个字并非万能挡箭牌,备注仅为转账时的形式表述,若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符,仍可能因隐含婚约条件被要求返还。

最终,闵行区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双方的实际情况,酌情判令李某返还彩礼约20万元。

法官说法

:彩礼本质是

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法院应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司法实践明确,转账备注、聊天记录等单方表述不能对抗真实的给付目的,大额婚恋财物往来仍需回归"是否以结婚为目的"这一核心判断标准。

青科新闻综合:中国法院网、上观新闻

编辑:山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