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擅自进入大熊猫国家公园汶川片区开展徒步、穿越等活动的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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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筑牢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安全屏障,保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大熊猫、川金丝猴、羚牛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防范山区户外活动安全事故,压实司法监督、行业监管和属地管护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严禁擅自进入大熊猫国家公园汶川片区开展非法穿越、野外探险、违规登山等活动,发布联合公告如下:

大熊猫国家公园汶川区域位于汶川西南部,是国家和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因库,是川滇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和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25个重点生态功能区之一,是联合国发布的“四川大熊猫栖息地”“世界自然遗产地”的重要组成单元,实行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分级管控。除依法对外开放的景区和主管部门公示的科普游步道外,辖区内原始山林、溪谷野径、无人沟谷均属未开发和非开放区域。

(一)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入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大熊猫国家公园主管部门书面审批,不得擅自进入核心保护区;不得在一般控制区未开放区域开展徒步、穿越、登山、露营、野炊、攀岩、溯溪等活动;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国家公园界线标志、警示标识,不得规避监管强行入园。

(二)严禁组织违规经营性活动

旅行社、户外俱乐部、研学机构、自媒体账号等经营主体,不得以营利或引流为目的,策划、招揽、承接、带队开展无人区穿越、荒野探险、野外拓展等违规活动;不得发布非法带路、进山向导、野线组团等经营性信息。

(三)严禁破坏生态环境

禁止猎捕、惊扰、伤害野生动物,禁止损毁兽穴、竹林、采食点等栖息地要素;禁止碾压草甸、损毁植被,禁止无证采挖野生保护植物和砍伐林木;禁止携带火种进山,禁止违规野外用火、露天焚烧和林区吸烟。

(四)严禁传播违规线路信息

各类社交平台、短视频账号、户外社群、自媒体矩阵,不得以营利或引流为目的,标注、发布、直播、转发片区未开放区域的进山坐标、徒步轨迹和隐秘通道;不得美化炒作野线秘境,不得编撰不实探险攻略,不得变相引流和推介非法穿越线路。

(一)片区山高谷深、地势险峻,断崖密布、岩体风化、滚石频发,局部气候多变,大雾、寒潮、强对流天气易发,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突发风险高,违规进山人员将面临失温、坠崖、溺水、野生动物侵扰等致命威胁。片区通信信号盲区广泛,搜救难度大、抢险通道有限,一旦遇险,极易错过黄金救援时机。

(二)人员无序踩踏将导致地表植被破坏、土壤板结、削弱水土涵养能力、损害脆弱生态系统;人员活动产生的噪音和光影干扰将直接侵扰野生动物栖息、繁育和迁徙,割裂生态廊道;违规用火和遗留火种极易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不可逆转的生态损害。

(一)民事责任:

非法穿越造成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非法穿越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组织者、参与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产生的救助费用由组织者、参与者依法承担。

(二)行政责任: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对在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活动(包括非法穿越)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在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外活动(包括非法穿越)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穿越国家公园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刑事责任:

非法穿越行为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合规游览渠道

社会公众游览观光,应选择大熊猫国家公园汶川片区官方对外开放的景区和公示的合规生态游步道,严格遵守景区管理规定和森林防火、生态保护要求,文明有序游览。请勿轻信网络野线攻略和非法向导指引,切勿私自进山探险。

(二)违法线索举报

欢迎广大群众主动监督,发现非法组织进山、擅自穿越、损毁生态植被、违规野外用火等违法行为,可依法向主管部门举报,共同守护生态安全。

保护国家公园生态资源、守护珍稀野生物种,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恳请社会各界敬畏法律、敬畏自然、敬畏生命,广泛参与协同治理,严守生态管护底线,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绿色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