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被前夫打骨折,公安却不罚?上海,女子报案称2023年至2025年5月被前夫多次拳打脚踢、持械殴打致骨折,法医鉴定轻微伤,但公安调查后认为,除2025年1月10日已调解、2月20日无证据证明殴打外,其余殴打均已经超过6个月追溯期,对女子前夫作出不予处罚,区政府复议维持,女子起诉后,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人物为化名)
王某与卜某原来是夫妻,住在上海某区,后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家里吵闹是常态,邻居偶尔听见动静,警察也上门过几回,但没立过殴打案。
2025年5月20日,王某到派出所报案称:从2023年7月起,卜某在家多次用拳脚、拖把柄、马桶栓打她,分别致她脚趾骨折、眉骨红肿、手腕和手背淤青,两次法医鉴定均为“外力作用所致、轻微伤”。
她提交了历年就诊记录、X光、CT、出院小结和家里拍的伤照,坚称不是自己摔的,是他打的。
公安立案后展开调查:聘请鉴定机构对已明确的两次伤(2025年1月10日、2月20日)出具鉴定意见;询问王某、卜某以及3名小区邻居;调了居委和110接处警记录。
卜某答辩称:王某有焦虑状态、曾诊断癔症,每次吵架都是王某先动手(用鞋打、脚踢行李箱、拿剪刀),他多数在防守;2025年1月10日那次互扯后,次日签了治安调解协议,王某写明放弃追究法律责任;2025年2月20日他睡沙发,王某倒茶打湿他被子,他收拾衣物时王某脚踩他衣服,他抽衣服致王脚滑仰倒,王脚趾撞地骨折,他没踢没打。
他还拿出手机视频:沙发被子湿了一片、地上有茶叶,佐证“倒茶”节点。
邻居证言则很克制:刘某胤、邵某说听过吵闹、警察来过,但没亲眼见打人;丁某红说听王某喊过救命、见过她身上有伤,但没目击2月20日过程。
公安还查到王某在精神卫生中心有“焦虑状态”病史,卜某据此主张“她幻想被打”。
2025年8月8日,警方依据2012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第2项,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对卜某不予行政处罚;王某复议,区政府12月26日维持,理由是调查程序无缺、事实认定属裁量范围。
王某仍然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
第一,6个月追溯期是治安案件的硬门槛,不是公安偷懒。
按2012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予处罚;王某把2023年7月起的“多次殴打”一次性报案,除近6个月内两桩外,其余无论真假都过了追责窗口。
这也提醒家暴受害者:别等攒成“总账”再报,每次动手当天留痕报警,才能把每一笔打人行为锁在时效内。
很多人以为“只要没和解,十几年后都能算账”,这是误解,治安违法和刑事追诉不是一回事,轻伤以上走刑责追诉期更长,但轻微伤治安案就是6个月封顶。
第二,“轻微伤+鉴定外力所致”不等于“某一次伤就是对方打的”。
王某最硬的牌是法医说“外力作用、轻微伤”,但外力可以是卜某抽衣服致其脚滑、也可以是王自己踢箱反挫、甚至既往跌倒,鉴定只答“怎么伤的”不答“谁打的”。
在无人证、无视频、双方同住一对一的封闭场景,公安按“排除不了卜某说法”走不予处罚,是行政证明标准(清楚且有证据支撑)而非刑事排除合理怀疑,法院尊重该裁量。
很多原告败在把“我有伤”等同于“你有罪”,但行政不处罚只需证明“不能成立”,不需要证明“绝对没打”。
第三,婚内调解协议写“放弃追究”有行政法效力。
2025年1月10日纠纷次日签的治安调解书写明“和解、放弃追究法律责任”,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民间纠纷调解履行后一般不罚;王某庭审说“不签会被继续打”属受胁迫抗辩,但没举证报警或伤情突变,书面弃权就被采信。
家暴受害人签任何“永不追究”前,先拍伤情、留报警回执,否则一签字,那一次就从公安可罚清单里划掉了。调解不是坏事,但“放弃追责”四个字是法律动作,不是客气话。
第四,精神病史在一对一家暴案里会被对方拿来当“反制武器”。
卜某咬住王某“焦虑状态、癔症”不放,虽不能直接否定外伤,但能削弱“王说啥都可信”的默认权重,让民警更倾向于“各执一词、无法锁定”。
这也提示办案机关:涉家暴报案,应主动查精神科病历与殴打事件是否同源,不能因一方有情绪病史就整体贬损其陈述,但受害人自己也应把就诊记录、用药清单准备好,证明“焦虑”和“被打”是两件事。
综上,法院裁定驳回王某诉请,50元受理费由王某自理。
这案子也给所有沉默承受家暴的人提个醒:伤情鉴定、调解协议、追溯时效,三样里任意一样没处理好,起诉到法院也救不回“不予处罚”的结果。
报案要趁热,笔录要具体,别把他长期打我当证据,法律只认得清哪一次、哪一处、哪一拳,遇到婚内打人,当天拍伤、当天报警、当天做笔录,比离婚后排3年总账有用得多。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