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父母公证赠与女儿295万,离婚女婿要求平分,法院:别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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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对父母给女儿295万元,特意做了公证,白纸黑字写明“只赠与女儿单独所有,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后来女儿离婚,前女婿却要求分割这笔钱。青浦区法院一锤定音:这钱是女儿的个人财产,一分不分!

咱们掰开揉碎说这事儿。

天下爹妈疼儿女,这心都是一样的。这对上海父母,在女儿婚后给她295万元,估计是卖房款也好,养老钱也罢,总之不是小数目。可老两口心里门儿清:现在婚姻说散就散,万一将来小两口过不到头,这钱岂不是要被外人分走一半?于是他们留了个心眼儿——做了公证,在《赠与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这钱只给女儿一个人,跟女婿没关系。

这就叫“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老话讲“亲兄弟明算账”,何况是媳妇和女婿?

结果呢?怕啥来啥。女儿后来真离婚了。前女婿一听有295万,眼睛都绿了,张口就要分一半。他的理由是什么?说这笔钱的来源,是他和妻子婚内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售款。可法院让他拿证据,他空口白牙,什么书面证据都拿不出来。

俗话说得好,“打铁还需自身硬”。你光嘴上说,白纸黑字呢?银行流水呢?交易记录呢?一样都没有,法院凭什么信你?

法院这边查得清清楚楚: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里面白纸黑字写着“无偿赠与给女儿单独所有,不作为女儿与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钱也是实实在在转进了女儿个人账户。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不就结了?铁证如山,女婿想分钱,无异于痴人说梦!

法院不光把295万判给了女儿,连女儿用这笔钱买的保险、理财产品,也一并认定为她的个人财产。这就好比一棵树,根是你的,长出来的枝枝杈杈当然也是你的。女婿甭想在这上面打主意。

这案子之所以引人关注,是因为它戳中了很多人的一个糊涂认识:婚后拿到的钱,是不是自动就成了夫妻共同财产?法律的规定是,除非赠与合同里明确说了只给一方,否则才可能算共同财产。多少父母疼爱自家孩子,在子女婚后大手一挥给房子、给票子,却没想到要留个字据。一旦小两口婚姻有变,这部分财产很容易就被“外人”分走一半。想想都让人后怕,是不是这个理儿?

这对上海的父母,无疑是清醒的。他们用一纸公证,把财产的“根”牢牢扎在了自家闺女身上,任凭风水怎么转,钱都吹不到别人家去。

所以说,这事儿给天下父母提了个醒:疼儿女,光有心疼不够,还得有法律意识。给钱给房之前,先想想“给谁、怎么给、有没有凭据”。大额财产的归属,关键看“源头”的约定,而不是“流向”的变化。一份公证、一句明确的书面约定,可能比日后打十场官司都管用。

“明枪易躲,暗箭难防”,婚姻里的财产账,更是这样。提前把话说清楚、把字落在纸上,不是伤感情,恰恰是对感情最好的保护。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