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学姐在上海黄浦花了几百万,买了个老破小。没想到邻居起诉我学姐,要求拆除该防盗门(历史遗留问题)。我一开始以为法院一定会判决拆除。没想到最后法官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法官说理非常短,但我觉得这个法官还是很有智慧的。我将判决书去掉个人信息,供大家学习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其擅自在公共走廊上安装的防盗门及水泥砌筑的挡光构筑物,并复原其擅自拆除的灶间原始墙体,将该公共区域恢复原状。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一楼层的邻居,居住在上海市黄浦区xxxx路xxxx路支弄3号楼4楼。双方门前的走道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依法应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和管理。2025年6月,被告在未经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也未征得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灶间原始墙体,并在该公共走道上安装防盗门,且用水泥砌筑了遮挡物。此构筑物不仅非法侵占了公共空间,更严重影响了走道的自然光线,导致原告家门前的公共区域昏暗,严重妨碍了原告的通风、采光等基本居住权益,打乱了原告的正常安宁生活。原告曾多次直接与被告进行交涉,劝其遵守规定、主动整改。小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也多次上门进行规劝和调解,要求被告拆除违章搭建。然而,被告对此置若罔闻,拒绝履行整改义务,现违章搭建物依然存在。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并对共有部分构成了非法占用。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购买案涉房屋时就有入户门,之后被告在装修的时候只不过是把旧门换成新门,在被告向物业申请开工的过程中、和居委沟通的过程中,都没有人告知门不可以改动,并且正常发放了开工许可和垃圾清除许可。被告施工过程中,与原告方多次协商,尽量满足原告方的要求,但原告方出尔反尔。由历史原因,案涉小区同样4栋4个单元门,每一层户型都在此处有门。被告家位于公共过道西边最尽头根本不影响邻居的出行。且被告应原告的要求在过道安装了应急感应灯,以改善照明环境。入户门也应原告的要求进行过四次更换,目前是一个玻璃防盗门。现在被告一个女生入住系争房屋已经一年,安装玻璃防盗门已经是很大的容忍跟让步。原告本人和整层楼其他邻居都没有提出异议,一直是原告的儿子多次提出无理要求,比如说每天要清场走廊、门拆完了用布遮挡等,被告都做到了。如果法院认定要拆除入户门,对于被告的人身安全、私人财产都有极大的影响。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本市黄浦区陕西南路xxxx路1弄xxxx路支弄3号楼407室(以下简称407室)承租人。被告系404、405室(以下简称404、405室)权利人。两户相邻。
2025年4月,被告购买404、405室后进行装修,双方因为其装修问题产生纠纷,经居委、物业、城管等部门多次协调。
2025年6月20 日,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物业上海xx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载明:陕西南路xxxx路1弄xxxx路支弄3号404室业主,经查,你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灶间原始墙体;二、擅自占用物业共用走道,并安装防盗门。上述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现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请你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恢复原状。
审理中,本院至现场勘查发现:原、被告所住楼层共有7户门牌号。该楼层有一条东西向公共过道,西边尽头有一扇窗户。被告居住的404、405室位于过道西边尽头,404室在过道南边,405室在过道北边,两室之间为过道区域。原告承租的407室位于过道的北边,与405室中间间隔有406室,有朝北窗。被告对404、405 室进行装修,在公共过道位于405室和406室交界的
位置安装了入户门,将404、405室中间的过道区域包在室内,将405室靠过道的墙面敲除,连同入户门内的过道区域做成了开放式厨房。在404、405室入户门外,被告安装了应急感应灯,有人靠近时会自动点亮,照亮过道。案涉房屋所在楼栋上下同样位置均安装有入户门,将04、05室门前的公共区域与过道隔开。审理中,被告称购房时入户门就已经存在,是一扇很破旧的铁栅栏门,门内用塑料布遮挡,中介和上家均未告知该位置不能安装门,404、405本就是一户,404室是房间和厕所,405室是房间和厨房,但由于历史设计的问题在中间是公共走道,楼上楼下同样位置均安装了入户门,否则不利于生活。原告认可上家安装有入户门,但常年开启,没有对原告家庭造成影响,认为被告现在的入户门影响了原告的通风、采光。
审理中,原告称,今年上半年已就案涉纠纷向城管部门投诉,至今未有处理结果。
以上事实,由资料摘录单、照片、通知书、调解书等证据和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出于居住生活需要在公共区域安装入户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安装入户门和敲除墙体的行为对原告的相邻权造成妨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入户门、恢复墙体之诉请,本院难以支持。至于公共部位占用问题不属于相邻关系纠纷处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不予处理的除外)。
总之,原告败诉了。这个案件确实我也是学习到了。供大家参考。法官还是挺有水平的,言简意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