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因一个“点”字!上海老板被逼上绝路,跨国集团的吃相太难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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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点”字,能把一家上海小吃店逼到什么份上,我以前是不信的。

上海徐先生经营“大古外滩”小吃品牌,主营砂锅馄饨和菜饭,五家分店。2022年拿到商标注册证,踏实做了五年生意。今年五月,一封律师函寄到店里,要求撤销商标。徐先生以为是骗子,退回去了。紧接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函件一封接一封——要求他举证过去三年连续使用“大古外滩”商标的证据。

店名的由来跟“蹭名牌”其实没有半点关系。只因开业前他们集体团建,去了湖南一个叫“大古村”的地方,觉得有纪念意义,加上开在上海,就叫了“大古外滩”。

发难的是英国太古集团。百年英资巨头,今年刚好太古在华160周年,业务横跨地产、航空、食品、贸易,旗下拥有太古地产、太古可口可乐、国泰集团、港机集团、太古轮船等多元业务。太古地产在中国开发和运营了北京三里屯太古里、广州太古汇、上海兴业太古汇、成都太古里、上海前滩太古里等多个商业地产项目,“太古里”“太古汇”已成为中国商业地产的顶流招牌。

2025年,太古集团刚在无锡打赢“太古荟”侵权案,被告开发运营的“太古荟”地产项目,在宣传中大量使用“太古荟”“TAIKOO PLACE”标识,且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企业名称中完整包含“太古”字样,经营范围与太古集团高度重合。法院认定欣某公司同为地产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攀附意味,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130万元。今年,炮口又对准了一家卖馄饨的小吃店。

法律人士解读得很直接:“外滩”属于通用地标无显著性,核心比对对象就是“大古”和“太古”——两者就差中间那一个“点”。商标近似的判断,法律上的标准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整体比对,又要进行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隔离状态下分别进行,同时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大古”和“太古”,字形差了中间一个点,读音几乎一样,“太古”作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这些因素叠加对徐先生非常不利。

这个案子真正值得追问的是:一家卖砂锅馄饨的小店,消费者会因为它叫“大古外滩”就以为是太古集团开的餐厅吗?答案显然是“不会”。但在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制度框架下,答案可能没那么重要。

驰名商标享有“跨类保护”的特权。

商标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西南政法大学的研究论文指出,

跨类保护的范围取决于三个因素:原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以及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

“太古”二字源自英文“Swire”的音译“Taikoo”,而“大古外滩”所在的餐饮服务(第43类),与太古集团核心业务所在的房地产(第36类)、建筑(第37类),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被明确区分,两者关联性并不强。

但徐先生面对的法律程序是另一回事。太古集团申请撤销“大古外滩”商标,走的是《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俗称“撤三”。根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受理后通知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材料;期满未提供或证据无效,商标将被撤销。

2025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修订了撤三申请指南,一个重要变化是明确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申请人需要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并附送初步调查证据,如网络搜索结果、市场调查报告等。

这意味着徐先生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举证,否则商标将被撤销。

更让徐先生被动的是,这个案件背后还有一个更深层的法律框架:如果“大古”最终被认定为与“太古”驰名商标构成近似,那么即便徐先生证明了连续使用,商标仍然可能因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而被宣告无效。两条法律路径叠加,徐先生的处境远比表面看起来更艰难。

把“大古外滩”案和无锡“太古荟”案放在一起比,差距一目了然。无锡案的被告做的地产项目与太古的核心业务完全重叠,法院认定主观上具有故意攀附。而“大古外滩”卖的是砂锅馄饨,业务范围相差甚远。消费者会因为一碗馄饨联想到太古集团的地产项目吗?如果保护边界可以延伸到一个卖馄饨的小店,那这个边界几乎就没有任何约束了。

“大古外滩”不是孤例。2026年,“遇见小面”诉河南南阳“渝见小面”,索赔七八千元。老板娘是重庆人,店名取“渝”字加“小面”,一碗面卖8元。“我八块钱一碗的面,至少得卖1000碗,1000碗还有成本。”舆论发酵后“遇见小面”撤诉致歉,创始人宋奇公开发文承认商标维权“外包”给律所存在问题,中止与外包律所的合作。但风波远未结束——广东东莞一家小店已倒闭4个月,仍被索赔5万元;常州一家“渝见小面”店主收到传票后手足无措,花7500元请了律师,当初开店的本钱都是借的,现在还背负10多万元外债,天眼查信息显示,近两年内“遇见小面”发起的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几乎全是各地的个体工商户。

更极端的案例是英国寐谷资本有限公司。

这家公司仅有一名中国员工、业务与美发毫无关联,在国内提起至少100宗商标侵权诉讼,涉及20个省份,对象多为小微理发店,索赔金额从数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其“意图通过维权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民事权利滥用,驳回全部诉求。判决书指出,该公司的创始董事“Naiqin YANG”与代理该公司诉讼业务的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发起人杨乃钦同名,疑似为同一人。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公开发声:“知识产权维权应有明确边界,不应将诉讼异化为针对小微经营者的商业牟利手段。”山东东营地区检察院已介入相关案件进行检察监督。

我的判断是,部分资本方,正利用商标注册制度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规则,以“合法维权”为名,对小微型经营者实施系统性的法律施压。一条分工明确的产业链已经成型:低价囤积商标—授权境外空壳公司—关联律所批量发起诉讼。这套标准化流程,对小微商户形成了“降维打击”。

2026年商标法修订,新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首次在商标实体法中将恶意诉讼明确为权利行使的禁止性行为,构建了“司法惩戒+民事赔偿”的双重责任体系。但这一条款能否适用于太古集团这样的驰名商标持有人?法律专家指出,针对真实存在的商标侵权行为提起的维权诉讼,即便构成批量商业维权,也并非第八十一条的直接规制对象。“大古外滩”案中的太古集团,持有的“太古”商标是真实的驰名商标,维权行为在法律框架内,很难被认定为“捏造事实”。

这恰恰是问题的核心——合法的权利行使,在不对等的力量对比下,同样可以产生实质的不公平。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制度设计的成本分配。跨国巨头打商标防御战,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委托律所发几封律师函、走一轮商标评审程序,是法务部门的日常工作。但对徐先生来说,五家店的收入,要请律师、整理证据、应诉答辩。哪怕最后赢了,这段时间耗费的精力和金钱,就能让一个小微经营者脱一层皮。

而那些“三无”困境中的中小企业——无专门职能部门、无专项预算、无维权经验——连上桌博弈的资格都没有。

一个“点”字,对太古集团来说是必须防住的商标防线;对徐先生来说是五年心血和五家店的存亡线;对中国成千上万的中小商户来说,是一道悬在头顶的不确定风险。法律是公平的,但公平的成本,不是每家小店都付得起。当“维权”成为一门稳赚不赔的生意,受到损伤的不只是个体经营者的权益,还有公众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