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5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6)沪0109民初11296号,案由为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法院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8月24日,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以下是详细报道:
张某与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一案,法院于2026年7月17日立案。
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其于2026年2月2日交易时间内提交的“某期货(LOF)C”基金赎回交易的不当估值调整;2.判令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未调整前的基金份额净值重新确认赎回金额,并赔偿其因此产生的投资损失10228.64元;3.判令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主管异议,认为本案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各自作为证据提交的《基金合同》中均含有仲裁条款约定,且表述内容一致。结合原告提供的基金赎回记录截图、资产详情等证据,以及被告主张原告的购买基金支付流程,可以互相印证原告确系通过支付宝平台购入案涉基金并实行赎回。可以证明原告在购入案涉基金时,通过线上操作确认签署了包含仲裁条款的《基金合同》,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仲裁约定合法有效,原告应就本案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告提出的主管异议成立,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6元,退还原告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