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维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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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维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上海维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7YXF089)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司从业人员在宣传推介过程中向投资者宣传的私募基金投向与实际投向不符,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适当性义务,对个别普通投资者在告知、警示过程中未进行全过程录音或录像,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