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区大宁瑞仕花园的业主沈某甲,最近经历了一场“窝火”的维权。他住在一楼,原本物业费一直是2.5元/平方米,2024年新物业公司进场后,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3.9元/平方米。他觉得不公平:凭什么我们一楼要跟着一起涨?更让他不满的是,业委会在组织选聘新物业的投票时,选票上只写了“选定物业服务企业”,压根没提物业费标准的事。他认为这属于
把两个独立议题混在一起表决
,程序违法,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撤销业委会选聘新物业的决定。
结果一审败诉,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认为:
公告里明确写了物业费标准,表决比例也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没问题。
这起案件把很多业主关心的一个问题推到了台前:
选聘物业时,物业费标准到底需不需要单独表决?公告里写一句就算数吗?
事情要从2023年7月说起。当时大宁瑞仕花园的业主大会做了一个重要决定:
不再续聘现有的物业公司
。表决结果是:368票反对续聘,占比79%,高票通过。
既然不续聘了,那就得找新物业。10月29日,业委会发布公告,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进行表决,最终业主大会通过了
协议选聘
的方式。
随后,业委会委托专业机构组织竞聘,有5家企业报名。但现场踏勘后,
3家企业退出了竞争
,只剩下2家: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原物业某戊公司。
12月4日,业委会发布《关于“选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告》,明确列出了两家候选企业的报价:
某公司上海分公司
:高层住宅3.9元/平方米/月
某戊公司
:高层住宅3.5元/平方米/月
投票从12月11日到18日,12月19日开票结果出炉:
某公司上海分公司获得466票,占79.39%,高票当选
。
沈某甲作为一楼业主,原来的物业费一直是2.5元/平方米,现在一下子涨到3.9元,他心里不平衡了——于是决定起诉。
沈某甲的上诉理由有五条,咱们一条条来看法院的态度:
质疑一:公告没在各楼道张贴,程序违法。
沈某甲说业委会没按规定在各单元楼公告栏张贴公示。但法院在审查时,没有采信这一主张——可能是因为业委会提供了张贴照片或其他送达证明,而沈某甲没能拿出反证。
质疑二:提前通知时间不足15天,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12月4日发公告,12月11日开始投票,间隔只有7天。沈某甲认为这违反了“提前15日通知”的规定。但法院在判决中
没有支持这一主张
——可能是因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或者法院认为在连续性的选聘流程中,前期已经多次公示告知业主,后续具体投票的公告不适用15天的起算规则。
质疑三:3家企业退出后没有补足5家,违反公告流程。
沈某甲认为公告说从5家遴选出2家,结果3家退出后直接让剩余2家进入投票,不公平。法院的态度很明确:
协议选聘不是公开招标
,不适用《招标投标法》“不足三家应当重新招标”的规定。既然过程公开透明,剩余两家继续走流程,不违反程序。
质疑四:选票上只写“选定物业企业”,没写“物业费标准”,属于议题混同。
这是沈某甲的核心诉求。他认为选聘物业和调整物业费是两个独立的重大事项,
必须分别表决
,不能混在同一个选项里。
质疑五:一楼从2.5元涨到3.9元,取消了楼层区别,侵犯了一楼业主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两个核心质疑,法院的回应是:
2023年12月4日的公告里已经明确写明了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物业费报价,业主在投票时完全知晓这一标准。
投票表决的是“选哪家物业”,而物业费标准是选聘方案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业主投票给某公司,就意味着接受了它的报价条件。
表决比例符合法定要求,程序合法有效。
这个判决揭示了一个重要的裁判规则:
在选聘物业的表决中,物业费标准不需要单独列为一个表决议题,只要在公告中写清楚、让业主在投票前充分知情即可。
法院的逻辑链条是这样的:
选聘物业是一个“事项”,物业费标准是这个事项的
核心条件之一
业主投票选择某家物业公司,本质上是
对该公司的整体服务方案(含价格)做出选择
只要公告中明确披露了价格,业主的知情权就得到了保障至于选票上有没有再写一遍价格,
不影响表决的合法性
对于一楼业主“从2.5元涨到3.9元”的不公平感,法院虽然没有直接回应,但隐含的逻辑是:
物业费标准的调整是市场行为,只要程序合法、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少数业主的个人利益诉求不能对抗全体业主的共同决定。
第一,程序瑕疵要抓“实质损害”,而不是“形式瑕疵”。
沈某甲提出的“没贴公告”“通知不足15天”“3家退出没补足”等质疑,都属于程序上的形式瑕疵,但法院更关注的是:
业主的知情权和表决权有没有被实质性侵害?
如果公告确实发了、投票确实公平、结果确实反映了多数业主的意愿,法院不会因为一些细小的程序问题就推翻整个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二,选聘物业的表决,选票上没写价格不代表程序违法。
只要在投票前的公告中明确披露了物业费标准,业主就有充分的信息做出判断。法院更看重“披露是否充分”,而不是“披露的位置是在公告里还是选票上”。
第三,业主撤销权的胜诉关键,是证明“实质性侵害”而非“程序瑕疵”。
从上海二中院的判决可以看出,法院对业主撤销权纠纷的审查标准是:
程序是否严重违法、实体权益是否受到实质性侵害。
如果程序上只是细微瑕疵,而实体上表决结果符合法定比例、反映了多数业主的意愿,法院倾向于维持业主大会决定的稳定性。
沈某甲的维权虽然失败了,但他的质疑并非毫无道理。对于广大业主来说,这起案件最大的启示是:
如果想在业主撤销权诉讼中胜诉,必须抓住“实体权益受到实质性侵害”这个核心,而不是在程序细节上与业委会纠缠不休。
毕竟,法院更看重的是多数业主的共同意志,而非少数业主的个人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