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8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沪0105民初15778号,案由为劳动合同纠纷,法院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3月26日,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以下是详细报道:
2025年5月13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6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胡某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8966.5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8月2日至2024年9月9日的延时加班工资92474.31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8月2日至2024年9月9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900.79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年度应休未休年假一天折算工资689.60元。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为:2021年8月2日原告入职被告处担任样衣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了底薪标准,后基本工资有所调整。2024年9月2日原告签署薪酬确认书,约定薪酬方式为计件制。原告认为被告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在被告拖欠、克扣加班工资的基础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理由为:双方仅就加班工资应付金额存在争议,被告不存在拖欠、克扣原告工资的主观恶意,原告系主动离职,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依据;原告加班费差额计算有误,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每月基本工资,加班时长应扣除合理用餐时间,且原告追索2023年1月1日之前的加班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2024年度3天年假均已休完,无需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经审理查明,胡某于2021年8月2日进入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处担任样衣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了底薪标准,绩效奖金按季度发放。2024年6月1日起公司对制版部样衣工岗位计薪方式调整为计件制,胡某对此签字确认。2024年9月9日,胡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当日解除。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9日的加班记录、请假审批记录、加班工资发放记录,以及公司统一安排休假的相关通知。此前胡某就本案所涉争议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胡某部分延时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对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4月3日按照仲裁裁决金额向胡某支付相应款项。另查明,相关行政部门曾先后批准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样衣工岗位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因原告绩效奖金按季度发放且数额不固定,应以月基本工资5000元及5500元作为计算标准。关于加班时长,原告2025年1月9日申请劳动仲裁,被告已提交申请日之前两年的加班记录,原告主张的2021年8月2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存在被告安排或同意的加班,对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9日的加班工资核算,仲裁委的处理并无不妥,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系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时长以及新计薪方式存在争议,难以认定被告存在克扣加班工资的主观故意,对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诉请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举证的放假通知及请假审批单,可证明原告已休完2024年度3天法定年休假,对其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诉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