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邹竣麒 刘胤衡)为躲银行催收,上海一对夫妻办理“假离婚”,房、车归女方,债务留给男方,双方离婚后继续同居。后女方出轨,男方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婚姻关系不予恢复,避债式财产分割条款被判无效。
崔先生与赵女士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一女,婚内购房屋一套、轿车一辆,均登记在赵女士名下。2023年,崔先生债务“暴雷”,银行频繁催收。为避免房、车被查封拍卖,二人商定“假离婚”,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巨额债务由崔先生独自承担。离婚后双方仍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
2024年,崔先生发现赵女士出轨,双方分居。崔先生起诉称,离婚是为避债,财产、债务约定均非真实意思,应属无效;赵女士辩称协议真实,离婚因感情破裂,不存在“假离婚”。
闵行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二人离婚后长期同居、以夫妻名义对外,无真正解除婚姻的主观意愿;婚内存在严重债务危机,具备避债动机;男方无重大过错却放弃全部财产、独担全部债务,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综上,以虚假意思办理离婚登记的高度盖然性成立。但身份与财产分开处理:完成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不按“假离婚”回转;协议中的房、车及债务条款并非离婚后财产真实安排,故判决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赵女士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闵行区人民法院浦江人民法庭副庭长沈海星说,法律上无“假离婚”之说。民法典第1080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解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2条明确,登记离婚后一方以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财产部分,闵行区人民法院浦江人民法庭法官助理赵骏杰解释,民法典第146条规定通谋虚假意思表示行为无效,避债协议中“财产全归一方、债务全归另一方”的安排,可作为虚假财产清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