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城养老·如“意”护航——上海意定监护制度创新系列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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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以“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为研究对象,从制度逻辑、法律基础、实务风险、全龄段成人适用主体延伸、争议解决、不动产入托创新、立法制度保障与产业升级、域外借鉴八个维度展开系统研究,形成了面向养老各领域读者、兼具制度设计视角与实务操作价值的综合性研究成果。回望全文,以下五项核心结论构成本报告的叙事逻辑主线:

第一,监护“管人”与信托“管钱”的功能分离是破解传统(养老)监护困境的制度破局点。

传统法定或意定监护制度的结构性缺陷,在于监护权利的人身看管照护属性与财产占有处分属性高度混同,极易因道德风险滋生监护人侵占挪用被监护人资金财产、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包括放任不利后果甚至戕害被监护人)、家庭失序等系统性问题。将意定监护与服务信托有机耦合,借助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受托人的信义义务与监督人的外部制衡,构建了“监护人管人身决策、受托人管财产、服务机构管照护、监督人全面监督”四方分工、相互制约的新型治理结构。这一制度安排既强化了被监护人的人身照护质量,又实现了养老资产的安全保值与符合养老事务的定向支付,为破解意定监护多重落地现实困难提供了一个具备现实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第二,(养老)服务信托全生命周期视角下的合规底线与多层次风险防控体系是信托机构开展业务需要直面的必答题。

本报告首次从信托机构(受托人)视角,系统识别了信托设立、存续、终止三阶段的合规难点,梳理了包括信义义务履行、意定监护-信托合同效力时点错位、信托财产隔离效力击穿、不动产入托合规与税务风险、跨境法律冲突等风险在内的十一大核心法律风险,并结合七大典型争议场景提出应对方案。“四个不能”(不能把养老服务信托异化为资产管理信托或养老理财产品;不能把信托公司错置为医疗照护等监护决策主体;不能让监护人直接控制信托财产;不能以服务创新名义弱化客户适当性、个人信息保护等主体义务)的合规底线与“五重制度基础”( 以《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供的意定监护身份法基础为第一层;以《信托法》提供的信托设立、财产独立、受托人义务和信托终止清算等信托法制度为第二层;以《公证法》提供的真实性、合法性与程序证明机制为第三层;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反洗钱法》提供的信息、资金与金融安全合规边界为第四层;以信托业务分类监管、养老金融政策以及上海地方试点文件提供的业务定位与实施路径为第五层)的合规结构设计,共同为信托机构参与“意定监护+”业务提供了可操作的合规初步指引。

第三,制度供给窗口期的密集开启与全国首例案例的示范效应,标志着“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模式已从个案探索走向规模化实践。

从2023年信托业务分类新规确立“资产服务信托”独立地位,到2025年沪府办发〔2025〕21号文件明确金融合规指引,再到2026年上海金融监管局等四部门联合出台养老服务信托扩大试点通知,制度供给已呈现“上位法—监管规则—地方试点”的三级联动格局。上海市上海信托“沪信养老1号”等项目的成功落地,则从实务层面验证了“五位一体”解决方案的可行性与可复制性,为全国范围内的制度推广奠定了实践基础。于此同时,报告进一步认为,该模式完全具备向全龄段成人拓展,覆盖丁克家庭、未婚或非婚伴侣、城市单身中青年等特殊群体服务需求的巨大潜力。

第四,“以房养老”不动产信托与REITs的对接探索,为盘活老年人存量不动产资源提供了制度想象。

本报告专章论证了“意定监护+不动产信托+REITs退出”路径的可能性,提出进一步探索“以房养老”,即以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运营管理并实现养老资金持续供给的模式,为住房财富养老提供了新的制度路径。同时,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也为养老不动产资产的规模化运营和流动性退出提供了新的可能。报告就居住权与抵押权顺位、不动产入托税负、REITs底层资产池构建、老年人产权焦虑应对等关键难题提出制度设计方案,回应了上海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扩容后的实务需求。

第五,域外经验的比较梳理为上海先行先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制度镜鉴。

从英国LPA的全龄段包容性设计,到美国SNT的三类架构与“补充性支付”规则,从日本“福祉型信托”的三位一体规划,到美国FINRA规则2165的信任联系人与交易暂停机制,域外成熟法域的制度积累为我国“意定监护+服务信托”的规则细化提供了丰富的比较法资源参考镜鉴。

在“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的制度框架下,信托机构的角色定位正在发生根本性变革——从传统的“金融百货超市”通道中介业务向“养老金融生态平台”的枢纽性主体演进。这一角色转变,既是信托业务分类监管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养老金融服务专业化、生态化发展内在逻辑驱动的势之必然。

一,信托机构应成为多方主体协同的“制度枢纽”。

在“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的运行架构中,涉及意定监护人、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信托监督人、公证员、居村委、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律师、税务师、评估师等众多主体。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天然处于连接委托人意愿、资金流向、服务供给与外部监督的“中心节点”位置。这一枢纽地位要求信托机构不仅要具备传统的资产管理能力,更要具备跨专业、跨机构的协同整合能力,成为养老金融生态的组织者与运作维护者。

二,信托机构应成为“服务信托”理念的深度践行者。

与资产管理信托以“资产最大程度保值增值”为核心目标不同,服务信托的核心在于“以委托人意愿为中心、以受益人利益为归依、以服务定向支付为主要特征”的功能重构。信托机构在养老服务信托业务中必须摒弃养老理财式的资产管理业务思维路径,回归“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信义义务本源,将长期化服务品质、委托人意愿执行的精准度、支付流程的透明度、对参与各方的监督制衡力度等作为业务考核的核心指标。

三,信托机构应成为科技赋能与适老化服务的先行者。

面对老龄化、数字化、多元化交织的时代背景,信托机构需要在服务模式上主动创新:一方面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大数据风控等科技手段提升信托运行的透明度与可追溯性;另一方面通过适老化界面设计、上门服务、亲情化沟通等方式降低老年委托人的使用门槛。科技赋能与人文关怀的双向融合,将是信托机构差异化竞争力的核心来源。

四,信托机构应成为行业标准建设与制度倡导的积极参与者。

当前“意定监护+服务信托”业务仍处于制度供给的探索期,从业信托机构应以业务实践为依据,以生态平台定位,协同各方共同参与行业标准建设、积累实务典型案例、推动立法与监管规则完善,通过“实践—反馈—规则化”的正向循环,为行业尽快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贡献力量。

如果说本报告的现实落脚点聚焦于“特殊服务需要老年群体+养老场景+金融资产”这一核心问题,那么其制度拓展远景则较为清晰地指向构建覆盖“成人全龄段、生活全场景、各类全财产”的综合性信托服务平台,从而为当前经济社会形势下社会治理模式探索一种颇具新意的“再社会化”互助性举措。

“全龄段”意味着信托制度的服务对象不再局限于老年群体。

单身中青年群体广泛存在的“预备性监护”需求、丁克家庭与LGBT特殊伴侣的财产托付需求、“4-2-1”家庭结构中承担老、小多代照护责任的中年主体的复合托付需求,都呼唤信托制度突破“老年金融”的传统窄框架,向“成人人生全周期”进一步延伸。域外立法例经验(如英国LPA制度)已经证明,“预备性”监护+信托制度安排对任何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具有一定普适价值。

“全场景”意味着信托制度的应用场景不再局限于养老照护。

因成人监护制度而衍生的突发医疗决策、身后事务安排、慈善捐赠、家族传承、宠物照护、数字资产管理、跨境资产规划等多元场景,均可通过服务信托这一柔性工具予以承载。信托制度可全面适配于经济社会生活财产相关全场景的能力,正是其区别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核心制度优势。

“全财产”意味着信托财产的范围不再局限于资金。

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数字资产、艺术品、贵金属等非资金类财产,均可通过财产权信托纳入信托架构。特别是不动产入托与REITs退出机制的对接,为老龄人口所持有的万亿级别“沉睡资产”的价值激活打开了更接近现实可行的路径想象。

“三个全覆盖”从愿景走向现实,尚需立法、监管、行业、社会四方面的持续协同发力,必然是一项跨周期的长期系统制度工程。但只要方向正确、路径清晰、多方协同,制度需求侧的现实呼唤必然诱致制度供给侧的破题创新,课题组对此充满信心。

上海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窗口,浦东新区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在“意定监护+服务信托”制度创新中所积累的经验与形成的方案,具有超越地方实践的全国引领价值。

一,制度创新先行的示范价值。

从2025年修订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到沪府办发〔2025〕21号文件对意定监护实施规则的细化,再到沪金规〔2026〕2号文件对养老服务信托试点的扩大与“意定支付”机制的首创,上海在地方立法与政策文件层面已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供给体系。特别是浦东新区法规变通权的运用,为突破上位法瓶颈提供了独特的制度试验场,还有充分的立法试验空间,未来可期可待,上海范例可为其他老龄化程度较深的省市提供直接可参照的制度应对体系。

二,多部门协同的治理示范价值。

上海金融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房屋管理局等多部门在推动“意定监护+服务信托”“物业服务+居家养老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跨部门协同机制,是本领域制度落地的关键经验之一。特别是“金融监管—民政—司法—公证—居村委—房管”的多层次协同体系,为破解意定监护“监督真空”这一难题提供了独特的上海方案。

三,实务落地的案例示范价值。

黄浦区瑞金二路街道“长者之家”案作为全国首例“意定监护+特殊需要信托”落地案例,以“五位一体”解决方案的具体化设计,为其他地区的实务操作提供了可复制、可裁剪、可优化的实务样板。截至2026年6月,上海18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案例的稳步积累,则进一步证明了“上海方案”的可持续性与规模化潜力。

四,制度输出的国际交流价值。

上海不仅是全国先行先试的窗口,也是我国养老金融制度参与国际交流的重要平台。上海方案在成年意定监护、特殊需要信托、不动产信托登记等领域的探索,与英国LPA、美国SNT、日本任意后见等域外制度形成对话与呼应,有望在未来国际比较法研究与跨境养老金融服务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研究组期待,“上海方案”能够以先行先试的勇气与精雕细琢的匠心,为全国乃至全球的成年意定监护与养老金融制度创新贡献“上海智慧”,助力形成老龄化问题应对的“中国路径”。

课题组认为:“意定监护+”的制度想象远不止于养老金融维度——在老年人日常生活最贴近的居住空间与社区服务层面,物业服务企业正日益成为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最重要的“服务前哨”与“需求探头”,也是“意定监护+”制度延伸的下一个关键场景。

2026年7月16日,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物业+养老”服务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从多样化服务模式、服务内容及收费、日常服务管理、从业人员培训、信息共享服务联动、服务保障与监管六个维度,对“物业+养老”服务的规范化、体系化推进作出了系统部署。这是继2020年住建部、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见》之后,上海层面出台的最具操作性的地方推进方案。

《实施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物业服务企业在上海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中的角色定位正在实现关键转变:

从传统的“房屋管理者”演进为“居家养老服务前哨”,从被动响应的“物业乙方”演进为主动整合的“服务枢纽”。

这一政策动向为“意定监护+”制度体系向社区居家场景的深度延伸开辟了全新的制度窗口,也为系列研究的下篇选题提供了直接的政策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与意定监护制度的耦合,具有其他市场主体难以替代的独特优势:

一,“常驻小区、贴近居民、响应快速”的天然区位优势。

《实施方案》明确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具有常驻小区、贴近居民、响应快速的独特优势。这一区位特征使物业服务企业成为发现独居老人异常状况、失能失智早期征兆、疑似诈骗侵害线索的“第一观察者”,也使其有望成为意定监护协议启动、监护人紧急联络、居家服务快速响应、信托服务末梢落地的“第一响应者”。

二,“照护+维修+家政”三大服务清单与意定监护照护需求的高度契合。

《实施方案》确立的“物业+养老”服务基础清单,涵盖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康复护理、助餐送餐、助医陪诊、上门助浴、协助出行、探访关爱、精神慰藉、委托代办、家电维修、管道疏通、上门保洁、消杀消毒等具体服务内容。这些服务恰好对应意定监护协议中最高频、最日常、最迫切的照护需求,为“信托支付—物业服务—监护监督”闭环提供了具体的服务承载。

三,“服务前哨”与“需求探头”定位与意定监护监督机制的天然协同。

《实施方案》创造性地将物业服务企业定位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中的“服务前哨”与“需求探头”,这一定位与意定监护监督机制的功能需求形成天然协同。物业服务人员在日常物业服务中获取的老年人生活状态信息,可为意定监护协议的启动时点判断、监护人履职情况监督、异常情况早期预警提供关键的第一手证据。

有鉴于此,研究中心课题组已启动系列报告之三——《申城养老·如“意”护航——“意定监护+物业(养老)服务”研究》的研究工作,拟围绕以下核心议题展开深度探索:

一:物业服务企业在“意定监护+”框架下的多重角色定位。

结合《实施方案》确立的“设立养老服务部门”“成立独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三种服务模式,深入分析物业服务企业在不同模式下的法律地位、业务边界、责任规则,探索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意定监护协助人”“紧急响应主体”“服务供给主体”“信息报告主体”的多重角色如何在同一制度框架下有序共存。

二:物业服务合同、养老服务合同与意定监护协议、(养老)服务信托的多方衔接机制。

《实施方案》要求“将‘物业+养老’服务内容、标准、价格及双方权责纳入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或单独协议进行约定”。研究拟深入探讨:物业服务合同的商事合同属性、养老服务合同的服务合同属性与意定监护协议的身份属性合同之间如何进行制度衔接;在业主失能失智情形下物业服务的持续供给、费用支付、服务变更、合同解除等具体问题的解决路径;以及三方合同冲突时的处理顺位与协调机制。

三:“意定监护+物业+信托”的三方协同支付架构。

在系列报告之二“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将物业(养老)服务费用纳入养老服务信托支付范围的制度可能性。重点研究: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信托财产受益服务提供方的准入标准、服务凭证要求、支付触发机制;“信托—物业—监护人—监督人”四方信息共享与费用审批流程;《实施方案》所倡导的“服务在线预约、支付和评价”功能与信托支付系统的法律对接方案。

四:物业服务人员的老年人权益保护义务与合规边界。

《实施方案》要求“将提供‘物业+养老’服务的物业工作人员纳入所在区养老顾问、养老护理员培训范围”,物业服务人员因此承担起超越传统物业服务范畴的复合职责。研究拟系统梳理物业服务人员在发现老年人异常情况(如疑似诈骗、失能失智征兆、家庭暴力、意定监护人失职等)时的报告义务、紧急介入义务、协助救助义务与保密义务之间的平衡;探索《个人信息保护法》框架下物业服务企业采集、使用、共享老年业主敏感个人信息的合规操作规则;界定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养老服务过程中的侵权责任边界与免责事由。

五:物业服务企业与“一键通”智能呼叫、智慧物业平台的法律联动。

《实施方案》明确“支持‘一键通’智能呼叫服务企业与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联动,做到异常情况主动发现、快速响应”,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结合智慧物业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发挥“服务前哨”与“需求探头”作用。研究拟探索智能呼叫、智慧物业、意定监护登记信息、养老服务信托支付系统等多平台数据互通的技术架构与法律边界,特别关注老年人紧急救助情形下的多方联动响应机制与法律责任分担规则。

六:物业(养老)服务的收费定价、行业监管与争议解决。

《实施方案》要求“综合考虑老年群体的消费能力、消费意愿以及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明确房管部门与民政部门的双重监管职责。研究拟探讨“民政+房管”双重监管框架下投诉处理、矛盾调解、行业自律及争议解决的协同机制。

七:“完整社区”“15分钟养老服务圈”与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的立法制度保障。

结合《实施方案》所倡导的“依托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等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物业+养老’服务站点,缩小服务半径”的政策取向,探索物业服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街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居村委等多方主体在“意定监护+”生态中的功能协同与制度衔接,绘制“15分钟意定监护服务圈”的立法制度蓝图。

系列报告之三的研究,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独特价值:

其一,实务价值层面,

将为物业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意定监护人、信托机构等多元主体提供“物业+养老”场景下的操作指引与合规清单,为上海《实施方案》的落地实施提供实务层面的合规建议与相应制度保障立法建议;

其二,制度价值层面,

将系统回应“意定监护+”制度体系向社区居家场景延伸的制度需求,构建“金融(服务信托)—服务(物业养老)—监督(社区参与)”三位一体的完整制度图景;

其三,社会价值层面,

将服务于“原居安老”“社区安老”“就地安老”的社会愿景,让意定监护制度真正扎根于老年人最熟悉、最安全、最有尊严的居住空间与社区生态之中。

如果说“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回答了“钱怎么管才安心”的命题,那么“意定监护+物业(养老)服务”则要回答“人怎么服务才安心”的命题;如果说前者关注的是老年人财产的“制度性守护”,那么后者关注的则是老年人日常生活的“温度性陪伴”。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构成“申城养老·如‘意’护航”的完整制度画卷。

大成上海办公室立法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所牵头起草的“申城养老·如‘意’护航—上海意定监护制度创新”系列研究报告是一项协同、开放、前瞻的民间智库研究工程。本报告作为系列研究之二,不是来自学界的纯粹学术研究,也不是简单的业务操作手册指南汇编,而是带有整体制度设计思维和相应评价标准,面向信托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市场参与者现实需求为主,兼顾法律实务界参与方具体操作要求,服务民政、金融监管相关部门决策参考等价值定位的综合性研究报告。

课题组特此诚挚感谢事务所内外各界各方面在本报告的策划、研究、撰写和编审过程中的宝贵支持:

——业内实务同仁的一线经验分享,

尤其鸣谢参与全国首例“意定监护+特殊需要信托”项目落地的上海信托“沪信养老1号”项目团队,以及肩负探索上海养老服务信托政策试点重任的信托机构之一,华宝信托项目团队的实务智慧;

——大成上海办公室各专业组同仁的协同支持,

特别感谢婚姻家事、金融、房地产等专业组律师同仁们对报告内容的跨专业、多角度审读意见;

——业内专家学者的学术指导

,特别感谢各位来自信托法、社会保障法、老年人权益等领域的不愿具名的专家学者对报告研究思路、制度建议、比较法梳理等方面的悉心指导;

因研究议题涉及面广、制度演进迅速,研究团队在时间、精力、资料获取等方面均有客观限制,报告中不当错谬之处在所难免,文责概由主笔律师自负。报告内容后续将继续雕琢完善后以正式出版物、专题论文等其他方式呈现于社会公众,敬请各界不吝斧正!

特别提示:本报告为大成上海办公室立法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集体及/或主笔律师个人研究成果。本报告内容欢迎学术研究、相关立法与政策制定参考、行业分析研究、公益宣传等非商业性目的的引用与传播。学术等目的引用请注明作者姓名、报告名称与出处来源。完整转载、摘编或用于其他用途的,请事先与大成上海办公室联络并取得书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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