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90后精神病男子家中弑父,72岁母亲称无能力监管,法院判决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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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厨房的松肉锤,成了弑父的凶器。凶手作案后还上网搜索“故意杀人罪”,最终却因精神病鉴定,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长达六年的精神异常,家人早有察觉,却始终没能送医治疗。这场人伦悲剧背后,法律到底怎么判?家庭又困在了哪里?

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案的强制医疗决定书。

顾某,1990年出生,上海人,大学文化,无业,案发时36岁。

2026年3月20日下午3点多,顾某在家中客厅,趁父亲某甲不备,手持松肉锤和银色切刀突然发起袭击。某甲慌忙躲进卧室,顾某竟追了进去,继续行凶,最终致父亲死亡。

次日下午1点多,72岁的母亲刘某回到家中,发现老伴已经身亡,随即报警。顾某被民警当场控制。

警方在现场查获作案工具松肉锤、银色切刀各一把。让人脊背发凉的是,警方调取电子数据发现,作案后,顾某曾通过网络搜索“故意杀人罪”“死后变化”“尸体的变化”等关键词。

最终经法医鉴定,某甲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砍切、钝性物体打击头面部、躯干及双上肢等处,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顾某被警方刑事拘留。2026年6月,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顾某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随即变更强制措施,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鉴定意见明确:顾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及鉴定时均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也无受审能力。

很多人一听到“精神病人杀人不担责”,就觉得是钻了法律空子。其实远没有这么简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简单说,认定“无刑事责任能力”,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经法定程序确诊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二是案发当时行为人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明确了这两点,因此顾某不负刑事责任,是严格依法作出的司法认定。

很多人担心“人就这么放任不管了”,其实法律早有安排。

我国《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置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特别程序: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程序上也有严格流程:公安机关出具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最终作出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会在指定的强制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只有经诊断评估确认其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才可由强制医疗机构或本人及近亲属提出解除申请,报人民法院批准。

司法结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这场悲剧背后的家庭困境,更值得唏嘘与反思的是它本有可能避免。

事实上,顾某的异常,不是一天两天。证人证言、过往经历都显示,他长期性格孤僻、行为怪异、情感冷漠,甚至有过冲动暴力行为。住院病史也确认,他患有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无自知力,存在被害妄想,有长期伤人风险。

母亲刘某证实,早在2020年,她就发现儿子精神异常,想带去医院治疗,但顾某拒不配合。而72岁的她不仅要看护壮年的儿子,还要照顾近百岁的老母亲,坦言自己是“无能力监管”。

从2020年发现精神异常,到2026年悲剧发生,整整六年时间,所有照护压力都压在了这位年迈老人的肩上,精力、体力都难以支撑,最终没能阻止惨剧发生。

难道家属只能眼睁睁看着病情恶化、被动等待悲剧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早已给出了救济路径。

该法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以自愿为原则,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行为或有伤害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也就是说,面对拒不配合、有暴力苗头的患者,家属并非只能被动承受。及时报警,寻求公安机关协助送医评估,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救济渠道。

松肉锤和切刀已经被没收,逝者无法复生。

愿这起案件能提醒更多家庭:精神异常不是“性格问题”,早识别、早求助、早治疗,才是对家人真正的保护。也愿法律框架之外,社区、医疗机构、公安机关的协作衔接能更顺畅,别让年迈的家属独自面对失控的风险。

信息来源:《上海一90后精神病男子家中杀害父亲: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日常存在明显性格孤僻等问题,其72岁母亲称无能力监管》2026-09-14 19:22 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