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新规落地在即,上海证监局叫停“大V”合作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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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新规再出进一步细则,“大V”合作被叫停。

9月17日,澎湃新闻记者获悉,上海证监局对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机构、基金销售机构下发关于做好《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落实工作的通知。

据了解,《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6年4月21日公布,将于9月30日起正式实施。前期,证监会已通过机构监管通报传达最新口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办法》落地实施,监管部门近日下发通知,从合作主体、业务独立、事前评估、自主App建设、系统备案及信息报送等六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明确,金融机构不得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外的任何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网络大V”)合作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在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过程中应当坚持业务独立、技术安全、数据保密,不得允许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介入投资者招揽、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基金销售等证券基金业务环节,向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支付费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客户开户量、交易量、手续费、资金量等证券基金业务指标挂钩或者变相挂钩,不得通过向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支付不合理费用等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通知还要求严格落实《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时,建立健全事前评估机制,重点关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否介入证券基金业务环节,是否混淆服务提供主体,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投资者数据安全,是否合理收费、质价相符等。

在自主运营能力方面,通知要求加强自主运营的移动应用程序(App)建设,引导投资者优先使用自身运营管理的App办理业务,并保障充足、稳定的信息技术投入,确保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发生技术故障等突发事件时,可以持续为客户提供服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发生技术故障影响客户交易的,上海证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针对基金申购赎回转接渠道,通知明确,不得与未完成信息技术系统备案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涉及基金申购赎回转接渠道有关合作,存量转接渠道合作需要在《办法》正式实施1年内完成整改。

此外,通知要求机构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机构监管系统向监管部门报送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转接渠道网络营销有关情况。

澎湃新闻记者 丁欣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