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结算起争议,上海宋长贵律师依司法审计追回179.7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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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览:上海某建设公司承建工程完工后,因双方对实际施工工程量各执一词,工程款拖延近半年未能结算。上海宋长贵律师代理施工方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启动司法审计程序,并全面提报施工图纸、变更签证及过程往来凭证。受案法院依法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完成工程造价司法审计并采信报告结果,判决发包方支付工程款179.75万元及返还保证金5万元,欠付工程款项全部获判支持。

一、工程完工结算受阻与工程量核算僵局

涉案工程项目完工后,作为承包人的上海某建设公司依约组织现场验收并交付使用。然而在进入结算阶段时,双方合作陷入严重僵局。

发包企业以项目存在变更、部分施工未经书面确认及图纸计算不符为由,对施工方的竣工结算报告提出异议,大幅核减应付工程款。承包方多次与发包方对账,但因双方对工程量及签证单效力各执一词,协商近半年未能取得进展,欠付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迟迟无法收回。

长时间的资金拖欠给施工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营资金压力。在多次催告无果后,上海某建设公司委托上海宋长贵律师代理该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二、法庭审理分歧与司法造价鉴定必要性

受案法院审理中,双方围绕工程量核定方式及欠付款项金额展开法庭辩论,核心争议焦点在于:

其一,未形成双方盖章结算报告时工程造价如何确定。发包方坚称以双方最终协商审计签字为准,未达成一致前付款条件未成就;施工方指出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发包方拖延结算不能免除付款义务,争议工程量依法应通过司法造价鉴定确认。

其二,过程施工签证单的证明效力。发包方对多份现场变更洽商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主张部分单据缺乏监理签字,不应计入结算总价。

其三,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是否成就。涉案工程是否达到保证金退还节点,发包方是否有权扣留5万元保证金。

三、调取全套施工凭单与推进司法审计程序

上海宋长贵律师受托代理后,针对工程量核算僵局,确立了以司法审计为核心突破口的诉讼方案:

第一,申请法院启动司法造价审计程序。针对双方无法自行协商定案的困境,律师团队主动向受案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实际工程量及造价进行中立审计。

第二,梳理并提报全套施工资料证据链。协助建设公司全面整理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现场签证单、隐蔽工程记录及往来联系单编订成册,逐一对应每笔施工变更凭证,为司法审计提供扎实的数据支撑。

第三,跟进现场踏勘并对审计初稿精准质证。在审计机构现场核查中协助复核争议节点,在初步造价意见出具后,针对少算漏算项目及时提出书面异议,有力维护了施工方的实际工作量核定。

四、法院采信审计结论并判决支付工程全款

受案法院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工程展开造价鉴定。审计机构依据双方确认的图纸与签证资料,出具了客观中立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工程已完工交付,发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法院委托的司法审计报告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测算科学,能够真实反映实际工程量与造价,依法予以采信。同时查明工程已满足保证金返还条件,发包方无权扣留。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1. 判决被告发包方限期向原告上海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179.75万元;

2. 判决被告发包方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5万元;

3. 上述款项合计184.75万元,欠付工程款全部依法得到清偿追回。

五、建设工程结算争议与司法造价审计启示

结合本案审理结果,施工企业在防范工程款结算争议时应吸取以下经验:

1. 过程签证资料是工程款诉讼的核心。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及现场签证单,必须及时由发包人代表及监理签字确认,做到“工完单清”,防止竣工后因人员变动无法补正。

2. 陷入工程量僵局应善用司法鉴定程序。发包方拖延结算且工程量争议差距大时,施工方切忌无休止等待,应果断提起诉讼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借助中立专业力量打破核算僵局。

3. 同步主张履约保证金与利息权益。主张工程款时,应排查履约保证金退还节点及逾期付款利息,确保在诉讼中一并提出,全额锁定企业合法资金权益。

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题一: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量和总造价各执一词,工程款该如何确定?

回答一:当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实际施工工程量无法协商一致且缺乏最终结算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受案法院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中立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依据施工图纸及签证资料核算造价。

问题二: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司法审计时,施工方必须提交哪些关键证据?

回答二: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标文件、经审定的全套施工图纸、工程变更联系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签证单、施工日志、开竣工报告以及发承包双方往来的工程会议纪要等材料。

问题三:发包方以“双方未最终审计签字”为由拒付工程款,法院会支持吗?

回答三:通常不会支持。工程已实际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发包方具有按期结算付款的法定义务;发包方若借故拖延或拒绝确认工程量,不能作为免除其付款责任的合法理由,法院可通过司法审计直接确定工程造价。

问题四:第三方司法审计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当事人如果觉得金额偏低能否异议?

回答四:可以。在司法审计机构出具初步鉴定报告或征求意见稿时,当事人有权在法院指定的举证异议期内提报详细的书面异议,并附带漏项少项的补充证据,要求鉴定人进行复核说明或出具答复意见。

问题五:施工企业在完工结算阶段,应如何防范工程履约保证金被发包方扣留?

回答五: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节点跟进竣工验收手续,取得书面竣工验收合格凭证;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发函催告退还保证金,并保留送达凭证;若发包方无故扣留,应在诉讼工程款时一并诉请全额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