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忠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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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忠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上海忠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3271232XJ)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事实:

内部控制不健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