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老李夫妇为儿子张先生在上海购买两套房多次转款,儿子出具借条,约定年利率最高达36%。事后,老夫妻起诉小夫妻,要求共同偿还457万余元及利息。
两审法院均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儿媳存在共同借款合意,判决由儿子独自承担还款责任。
“
我和我父母实际上是一条战线上的。”
张先生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说。他不认同判决结果,称他们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已立案审查。
▲送达证
先后在上海购入两套房子
儿子签下高息借条
一审法院睢宁县人民法院查明,张先生与陈女士于2012年登记结婚,先后于2017年、2020年在上海徐汇区、长宁区购房。父母多次向张先生转款,陈女士也为购房先后向丈夫转款70万元、21万元。张先生告诉红星新闻,他婚后换工作到上海,后长期与妻子异地。
判决书显示,张先生于2017年出具的借条载明借款194万元,年利率36%,一年利息69.84万元;2020年的借条载明借款160万元,年利率24%。2023年,他又出具一张81.4405万元的借条。
谈起当初买房,老李告诉红星新闻,儿子到上海工作后,为帮儿子安家,她动用家里的积蓄,也向外借款;第二套房的首付,则用了老家拆迁后的剩余资金。
老李还提到,儿媳此前为购房所转的70万元,实际来自出售婚房的款项。该婚房系老李夫妇在儿子认识陈女士之前,就已在老家全款为儿子购买,只是房产证迟了数年才办下来。此外,儿媳还在徐州购入一套房屋,对外称该房由自己父母全款出资。
张先生说,2020年再买房,主要考虑孩子将来的需要,那时月供压力虽大,但加上父母补贴,尚能维持。张先生说,妻子的名字是他们主动写上的。他解释,当时夫妻关系虽不算好,但“从来没想到过要离婚”。但此后两人感情愈发不合,两人育有的孩子基本上也是由他一人在抚养,目前婚姻已出现破裂趋势。
对于高息,老李解释,自己对外借钱的成本较高。张先生则认为,利率稍高一些,父母的资产更有保障。老李同时说,如果小两口日子过得好,这些钱可以不还;如今,她希望拿回借款,为自己和丈夫的晚年留些保障。
红星新闻记者致电陈女士,说明采访来意后,对方挂断电话,未接受采访。
父母主张借款
儿媳认为是共同筹资和赠与
一审判决书显示,老张、老李起诉时主张,儿子、儿媳收入难以承担上海购房首付及按揭,他们为此提供借款,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本金457.6195万元及利息,利息已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并非要求全额兑现借条上的36%、24%的利率。
陈女士在一审审理中提出,上海的房子是出售老家婚房后,与公婆共同筹资购买的。公婆出资既为儿子安家,也为自己居住,属于赠与。她从未向公婆借款,公婆在购房、转账时也没有表示这些钱是借给夫妻二人的。
据判决书记载,陈女士称,购买第二套房是丈夫坚持的,自己最初不同意,后来同意并转款21万元。她还称,家庭矛盾发生后,公婆撰写借条、丈夫签字,随后不断要求她补签,但她始终未认可借款;丈夫自行确认债务,不能使她承担同样的责任。
陈女士还对借款金额及还贷转账提出异议。她认为,丈夫与公婆长期共同生活,资金往来复杂,存在财产混同,不能将转账都认定为借款或帮助还贷。在二审质证中,她还提出,丈夫的收入及购车支出与父母所称的还款困难不符,并质疑三人意在让她承担债务、影响日后的财产分割。
两审均判:
457万余元本息由儿子一人偿还
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陈女士在老家买房,以及陈女士2023年假借银行名义向老李发送短信催要逾期贷款,均加剧了家庭矛盾,老李和张先生多次要求陈女士补签借条、共同还款。陈女士拒绝签字,但曾表示同意出售一处房屋还款。
▲陈女士假借银行名义向老李发送短信催要逾期贷款
睢宁县法院认为,主张归还借款,不仅要证明已经支付款项,还要证明双方就借贷达成一致。父母未能充分证明儿子出具借条时儿媳在场;结合后来反复要求补签等情况,法院认定,陈女士对丈夫出具借条、约定年利率36%、24%的事并不知情。
一审法院指出,子女向父母借款约定如此高的年利率,“明显不符合正常情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共同向父母高息借款的合意。陈女士提出卖房还款,只是夫妻间的交流意见,不能视为接受高息借款并同意共同偿还,也不构成债务加入。
对于张先生出具借条、承诺归还本息,一审法院认为,这是他自行确认债务,除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外,应予确认,但效力不及于妻子。法院判决张先生偿还本金457.6195万元及按四倍LPR分段计算的利息,驳回老张、老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截图
老张、老李上诉称,款项用于购买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陈女士曾为他们的银行贷款担保,知道资金来源。陈女士自2017年购房以来,从未还过房贷,无形中还获得巨额财产而无需承担还款义务,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张先生表示支持父母的上诉观点。陈女士在二审中坚持不应共同还款。针对担保,她质证称,当时公婆贷款需要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亲属担保,相关款项用于公婆生产经营,与上海购房无关。
徐州中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并认为,为公婆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不能必然推导出夫妻与公婆之间存在借贷合意;陈女士未签署借条,也未事后追认,卖房还款的谈话同样不足以证明其认可借贷关系并同意偿还。两审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25年3月10日,徐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先生称已数月无力按时还贷
已申请再审
在提供给记者的申诉材料中,张先生提出,夫妻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并非认定共同债务的唯一路径。他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即使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张先生在材料中认为,父母出资用于夫妻婚后购房,法院既认可他对父母负有债务,应进一步审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因素。他要求改判夫妻共同偿还。采访中,张先生称,他们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已立案审查。
张先生表示,眼下更感紧迫的是月供,他每月收入有限,但每月房贷约两万元,过去父母每月补贴约一万元。如今父母不愿继续补贴,他已有数月无力按时偿还房贷、车贷。他还担心,房子若被拍卖,扣除贷款所剩无几。
老李也告诉红星新闻,借款利息和诉讼开支等正在消耗家庭积蓄,她自己也因此欠债。她希望把当年为儿子购房投入的钱收回来。
律师:
购房受益不等于借贷合意
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卫平认为,民间借贷的成立,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借款达成合意,出借一方实际交付款项。本案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认定双方有共同借款的合意。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本案457万余元购房欠款属于远超家庭日常生活的大额债务,不能仅凭款项用于夫妻共有房屋,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购房受益不等于借贷合意。”原审未否认资金用于共同购房,仅认定无证据证明儿媳事前知晓、认可案涉款项为借款而非父母赠与。
对于高息,张卫平认为,利息过高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但对于共同意思表示不会产生影响。法院在说理中认为,如此高的利息,加上被上诉人否认借款合意,不符合常理。但利息本身高低不影响借款事实以及借款合意的认定,借款本金和利息必须分开计算。
赵良善则认为,案涉借条约定的36%、24%的高利息,是法院未认定夫妻共债的关键情理依据,且本金与利息需分开独立判定。
对于担保和卖房还款,张卫平认为,陈女士为公婆贷款提供担保,仅能证明其为公婆从银行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并不代表其对案涉借款有借款合意。陈女士虽表示愿意卖房还款,但并未明确表示自身加入债务的意思,因此仍难以认定债务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