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倾尽积蓄甚至举债为儿子在上海买房,儿子出具最高年利率36%的借条。后父母起诉小夫妻要求共同偿还457万余元,两审法院均认定儿媳无共同借款合意,判决由儿子一人偿还。目前儿子已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并立案审查。
老张、老李夫妇为儿子张先生在上海购置两套房产,多次转账出资。张先生先后出具三张借条,约定年利率最高达36%。事后,老夫妻将儿子、儿媳陈女士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本金457.6195万元及利息。
经过一审睢宁县人民法院、二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两审法院均认定,没有证据证明陈女士存在共同借款合意,判决由张先生独自承担还款责任。
目前,张先生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已立案审查。
倾尽积蓄上海购房,儿子出具高息借条
张先生与陈女士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7年、2020年先后在上海徐汇区、长宁区购入两套房产。
为帮儿子安家,老李动用家里积蓄并对外借款,第二套房首付则用了老家拆迁剩余资金。张先生称,当时夫妻关系虽不算好,但"从来没想到过要离婚",两套房的名字都是他们主动加上妻子的。
资金往来方面,陈女士也曾为购房先后向丈夫转款70万元、21万元。但关于这70万元的性质,双方存在争议——老李称该款实际来自出售其为儿子婚前全款购买的老家婚房所得。
借款凭证显示:
2017年借条
:借款194万元,年利率36%,一年利息69.84万元
2020年借条
:借款160万元,年利率24%
2023年借条
:借款81.4405万元
对于高息约定,老李解释自己对外借钱成本较高;张先生则认为利率稍高些,父母的资产更有保障。但老李同时表示,
"如果小两口日子过得好,这些钱可以不还"
,如今只是希望拿回借款为自己和丈夫的晚年留些保障。
两审均判儿子独偿:无证据证明儿媳有借款合意
一审中,老张、老李主张款项用于购买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应属夫妻共同债务。陈女士则辩称,公婆出资既为儿子安家也为自己居住,属于
赠与
;她从未向公婆借款,公婆转账时也未表明是借给夫妻二人的。她还表示,家庭矛盾发生后,是公婆撰写借条、丈夫签字,自己始终拒绝补签。
睢宁县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成立既要证明款项支付,也要证明双方就借贷达成一致。法院指出:
父母未能充分证明儿子出具借条时儿媳在场结合后来反复要求补签等情况,认定陈女士对借条及高息约定
事前并不知情
子女向父母借款约定如此高年利率,
"明显不符合正常情理"
陈女士曾提卖房还款,只是夫妻间交流意见,
不构成债务加入
法院最终判决:
张先生偿还本金457.6195万元及按四倍LPR分段计算的利息
,驳回老张、老李其他诉讼请求。
老张、老李及张先生不服上诉。徐州中院二审认为,陈女士为公婆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不能必然推导出夫妻与公婆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她未签借条、未事后追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5年3月10日,徐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儿子申请再审:认为应进一步审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张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我和我父母实际上是一条战线上的",他不认同判决结果。
在申诉材料中,张先生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即使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
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也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他认为法院既认可他对父母负有债务,应进一步审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因素,要求改判夫妻共同偿还。
目前他已数月无力按时偿还房贷、车贷,每月房贷约两万元,过去靠父母每月补贴约一万元维持,如今补贴停止,经济压力巨大,担心房子被拍卖后所剩无几。
律师解读:购房受益 ≠ 借贷合意
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卫平
认为,民间借贷成立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件:双方就借款达成合意 + 出借人实际交付款项。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儿媳有共同借款合意。利息高低不影响借款事实及借款合意的认定,本金和利息必须分开计算。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
指出,457万余元属于远超家庭日常生活的大额债务,
不能仅凭款项用于夫妻共有房屋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购房受益不等于借贷合意。"法院未否认资金用于共同购房,仅认定无证据证明儿媳事前知晓、认可款项为借款而非赠与。
编辑:山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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