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鑫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遭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因内控不健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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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上海鑫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的违规行为,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监管部门经查实,上海鑫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过程中,存在三项核心违规情形:未有效管理公司员工及宣传推介行为、内部控制不健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上海证监局最终作出对该公司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决定。

决定书同时明确了相关救济权利安排:上海鑫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若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涉事主体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上海鑫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1310112076462033L

本次监管措施是辖区私募机构合规管控的又一典型警示,针对人员管理、宣传行为、内控体系等私募运营核心环节的合规要求作出明确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