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新宇、黄慧玲、王垒宏:
经查,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4057153P,以下简称“延华智能”或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2025年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已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2026年4月部分予以披露、2026年8月补充披露完整。上述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5〕393号)第7.4.1条、第7.4.2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
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延华智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时任董事长胡新宇、时任总裁黄慧玲、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垒宏,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胡新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黄慧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垒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