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病假工资31年规定失效:老员工“泡病假”的成本,要重新算了

出境游 4 0

老员工请病假,工资照拿。这个局面,在上海持续了31年。

依据是一份1995年的文件,即《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简称“83号文”)。

它的规则很简单:

连续工龄满8年的员工,连续休假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换句话说,老员工请病假等于拿全额工资。在很多企业眼里,这几乎是在“鼓励”老员工生病。

更关键的是6个月的门槛。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标准才降为疾病救济费(满3年及以上的按60%计发)。但这条红线很容易被绕开,员工在满6个月之前回来上几天班,或者请几天年假,就可以刷新连续休假的计算周期,重新获得6个月内100%病假工资的资格。

一轮又一轮,企业长期处于被动处境。而在全国大多数地区,病假工资通常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2026年8月15日,这个格局变了。

83号文经上海市人社局官方确认:该文件已于2026年8月15日失效。

老员工“泡病假”的高成本时代,可能要重新算了。

01 83号文规定了什么?

83号文最核心的内容,是病假工资的分档计算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按连续工龄分档计发:

不满2年:60%

满2年不满4年:70%

满4年不满6年:80%

满6年不满8年:90%

8年及以上:100%

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疾病救济费按连续工龄分档计发:

不满1年:40%

满1年不满3年:50%

满3年及以上:60%

83号文失效后,以上标准失去了直接的规范性文件支撑。

02 83号文失效后,病假工资怎么算?

83号文失效后,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首先取决于企业内部是否有相关规定。

a

第一步:先看企业规章制度

如果企业已经在规章制度中写入了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在规章制度修订前,仍然需要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规章制度一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告知,就对企业与员工具有约束力。无论外部规范性文件是否失效,规章制度作为企业内部规范,在未被依法修订或废止前,其效力不受影响。

如果规章制度中直接引用了83号文的分档标准,建议尽快评估是否需要修订。不修订,就仍需按此执行;修订,则需走民主程序后,按照不低于法律规定的底线支付病假工资。

b

第二步:确认劳动合同是否有特别约定

如果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病假工资计算方式,优先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不受83号文失效的影响。

c

第三步:再看法律规定的最低底线

无论企业如何规定,病假工资都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以2026年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2740元计算,病假工资最低不能少于2192元。同时,这个最低标准不包括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保和公积金等最低工资需剔除的项目。

目前上海市人社局尚未发布83号文的替代性文件。后续可能通过发布新文件等方式明确,需要持续关注后续政策动态。

83号文用了31年,说失效就失效了。

对企业而言,可以借此机会审视企业内部制度,规章制度有没有规定?要不要改?该如何走民主流程?

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