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富投资因内控不健全违反私募监管规定 被上海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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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上海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私募基金财产管理过程中存在合规漏洞,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监管部门经查实,景富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期间,出现投资经理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的违规情形,该行为直接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存在明显缺陷,相关岗位人员未履行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守的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出于防范私募基金领域风险、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的监管目标,作出本次监管决定。

监管要求明确,景富投资需高度重视本次暴露出的合规问题,尽快采取有效举措补全内部控制短板、强化全流程合规管理,且必须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完整的书面整改报告。

同时,决定书也明确了相关救济渠道:若景富投资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事主体及违规相关核心信息如下:

涉事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违规核心事实监管措施类型整改提交时限要求上海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13101156929226897投资经理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内控不健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责令改正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近年来监管层持续强化私募基金行业合规底线要求,此类针对管理人内控缺失问题的监管举措,也进一步释放出督促私募机构压实主体责任、守住投资者权益防线的明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