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电动车闯红灯被撞全责,为何机动车分文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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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上海嘉定这起事故里,正常绿灯通过的机动车驾驶员跟钱没任何关系。你的车是绿灯,你正常走,电动车闯红灯撞上来,交警现场已经一句话说清楚了——

电动车撞上正常行驶的小型机动车的碰撞场景示意

你闯红灯就是全责。

这句话不是随便说的。截至2026年9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则很清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出事,非机动车有过错的,按过错减轻机动车责任;机动车完全没过错,才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

但这条规矩有个大前提——你俩得先发生法律认定的“交通事故”,也就是你的车的行为跟对方的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联。

这次的关键就在“因果”两个字上断了。

交警、法院反复强调过一个容易被人忽略的原则:无责赔付不是你在现场就得赔。

多车连环追尾里,第四辆车没撞到人,哪怕停那儿也不用赔;电动车闯红灯冲过来撞了正常通行的车,是电动车的违法行为独自制造了事故,机动车只是被动挨撞——

因果关系是单方面的,那就没有交强险跳出来兜底的资格

你可以把一个逻辑楔进去理解:法律那句“不超过10%”的赔付,设计的初衷是高速运转的机动车天然对走路的、骑车的造成更大的“危险负担”,所以要稍微兜个底。但当一次性事故100%由闯红灯者自己造成,机动车只是正常通行的被撞方,法条里的兜底条款就不触发。

研究摘要里也复核过——能触发那10%的,是双方确有实际接触且机动车侧没有故意/碰瓷等免责条件的情形,嘉定这事不在此列。

还有人会想到交强险那19900元的无责赔付限额(死亡伤残18000元,医疗费用1800元,财产损失100元),但触发它同样有个硬杠:无责一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山东高院2026年的裁判说得很直白——无责赔付不是无条件赔付。

你大可以类比:一个喝醉的人一头撞上街边停好的车的后保险杠,你当然不用赔。

上海交警这两年执行的,就是这套逻辑。

普陀区清峪路2026年6月,电动车驶入机动车道被撞,全责,交警当场纠正骑车人“我是弱者你得赔”的错误认知;芝川路2025年8月,电动车闯红灯被撞,不仅全责,还反过来赔了机动车4500元车损;静安区石门二路同年底,交警原话——

上海静安区路口的道路交通监控实拍画面

不能因为个人违法,就让遵守交规、正常通行的机动车方承担责任。

到了此次嘉定事件,现场民警拒绝骑车人“我是弱势方”的辩解,把同样的话又说了一遍。

到这里其实还有最后一个你可能会在脑子里冒出来追问:“对方人受伤了,总得人道点吧?” 这次骑车人就是轻微擦伤,不存在影响责任定性的重大伤害;而且责任认定看的是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因果联系,不是看谁伤得更重。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在这个事件当口也把话说白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谁弱谁有理”,是谁违法谁担责。

你用规则保护自己,规则这次就保护你——不需要赔一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