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对父母公证赠与295万元明确“只给女儿”, 离婚后女婿要分, 法院判了: 属于女儿个人财产, 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父母通过公证《赠与合同》给女儿295万元,明确约定“无偿赠与给女儿单独所有,不作为女儿与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这笔钱还算不算女儿的?女婿提出异议,认为这笔钱早已花光,且来源是夫妻共有房屋出售款,应当分割。法院怎么判?
上海一对父母公证赠与295万元明确“只给女儿”,离婚后女婿要分,法院判了:属于女儿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父母通过公证《赠与合同》给女儿295万元,明确约定“无偿赠与给女儿单独所有,不作为女儿与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这笔钱还算不算女儿的?女婿提出异议,认为这笔钱早已花光,且来源是夫妻共有房屋出售款,应当分割。法院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