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导游执业服务行为,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导游行业实际,制定本负面清单。
一、执业资质类禁止行为
(一)严禁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或导游证被吊销、注销后仍继续执业。
(二)严禁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三)严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四)严禁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未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或者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二、行程管理类禁止行为
(五)严禁未经旅行社同意且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缩短游览时间,变更行程顺序,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六)严禁在旅游行程中甩团、弃团,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三、消费与购物类禁止行为
(七)严禁通过恐吓、侮辱、咒骂、弃置、限制活动自由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八)严禁未经旅行社同意且未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九)严禁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十)严禁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十一)严禁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四、服务品质类禁止行为
(十二)严禁发表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不当言论,或者从事其他有损国家形象、民族情感的行为。
(十三)严禁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违法违规内容。
(十四)严禁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五、安全与应急类禁止行为
(十五)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严禁不向或者拖延向本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严禁不救助或不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严禁未按旅行社、文旅部门及有关机构的要求,采取调整或中止行程、停止带团前往风险区域、撤离风险区域等避险措施。